四川宏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南充八度阳光工程项目,法定代表人邓天友,项目经理,赵国平,承包工程后,四川宏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南充兴达建筑建材有限公司签定混凝土供应合同,四川宏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支付过混凝土材料款,当时混凝土材料不供,法定代表人邓天友组织、邓天友本人、张小勇、张仕东、明正余、赵国平、宋琼英等6人签混凝土供应合同,这6个人实际没有使用混凝土,混凝土实际是四川宏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南充八度阳光工程项目所用的,混凝土送货单,结算单客户单位均是四川宏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然而,嘉陵区法院,南充中院二审,均判决由6个农民工承担混凝土材料款,因为我们6个农民工不服,向省高院申请,省高院指令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然而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是维持省高院指令有疑问的南充中院二审判决。南充中院再审(2025)川13民再4号,张小勇、赵国平等6人农民工不服,没有承包工程,没有使用混凝土,却要承担支付混凝土款,实属冤枉,乱判,南充中院不判决四川宏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混凝土款,请问公平公正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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