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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新闻] 达州市人民政府令!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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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19 23: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25年8月8日达州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梁磊
2025年8月16日

为维护法制统一,更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达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达州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达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达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三部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对《达州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市级公安部门应当会同市级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共同划定本市城区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


(二)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重大庆典活动需在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标准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加大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财政投入。

市直园区管委会依法做好园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及时制止村(居)民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并向辖区公安部门报告。”


(四)将第八条第三款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质量监督工作,以及相关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

第八条增加二款,作为第四款、第五款:“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燃放烟花爆竹涉及的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流动贩售烟花爆竹监督管理工作,以及燃放烟花爆竹涉及的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五)删去第十六条。


二、对《达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六条。

(二)将第七条修改为第六条:“广告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三)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第十三条:“鼓励将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方案纳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同步设计,与建(构)筑物同步施工。”

(四)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第十六条第一款:“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申请办理设置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第十六条第二款:“申请办理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需提交的材料,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合并修改为第二十条:“举办商品交易会、展销会、节日庆典或者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等活动,需要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者应当依法申请办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

临时设置的户外广告符合大型户外广告标准的,设置者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临时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设置者应当在设置期满后及时拆除户外广告设施。”


(六)将第三十条修改为第二十七条:“招牌设置者提出规范户外招牌设施设置申请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并及时反馈招牌设施设置踏勘建议。”


三、对《达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合并修改为第八条:“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二)将第二十一条第(十)项修改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


(三)将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合并修改为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将第四十条修改为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或者第(六)项至第(十)项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则通行经指出仍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

此外,对《达州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达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达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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