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层面的刻意曲解
一、被控告人钟泽在(2024)川1303行初300号《判决书》第15页、在(2025)川1303行初18号《判决书》第20页,以“深化设计”为理由,认定案涉项目“红线退距数据差异、擅自在架空层增加实体墙和巨大的地下车库通风口、擅自把开放式阳台改成实体房间”的合法性,实际上是以“深化设计”为理由,否定了国家《城乡规划法》第43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规定;否定了巜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55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的规定;否定了政府批准审定的《规划总平面图》上面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数据等内容,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被控告人钟泽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5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明知法律规定而故意违背。
二、 被控告人钟泽在(2024)川1303行初300号《判决书》“经审理查明”第12页,写着“符合《营山县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表4.3.1中高层建筑主要采光面与高层建筑次要采光面间距≥18米的规定”;但是控告人(原告)在该案庭审后书面《补充说明》中已经明确告知法院,《营山县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在本案之前早已经作废了,被控告人钟泽采用失效的地方规定作为定案依据,系故意违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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