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朋友:
您好!来信收悉后,我局高度重视,赓即责成出入境户政管理大队对来信反映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将情况作如下回复:
一、调查经过
您当事人的户口登记在城镇,咨询能否将本人户口迁移到其丈夫(农村地区户籍地址)同一户下,我局根据《关于规范农村地区户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公发〔2018〕113号)相关规定回复,您当事人户口登记在城镇不得迁移到其丈夫农村地区户籍地址上。您提出回复中提到的三个文件《关于规范农村地区户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公发〔2018〕11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川办发〔2012〕4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4〕70号)均已失效,不能作为城镇不得迁移到农村地区的依据。。
二、政策依据
2024年9月10日,《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川公发〔2024〕36号)明确《关于规范农村地区户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公发〔2018〕113号)为拟修改文件,并指出“拟修改文件要按要求及时推动修订工作,在修订完成前暂时保留”。
三、调查结论
根据上述规定,《关于规范农村地区户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公发〔2018〕113号)为拟修改文件,暂时保留。您的当事人户口登记在城镇,不能迁移到农村地区户籍地址上。
最后,感谢您对开江公安工作的支持、理解与监督!
开江县公安局
2025年8月12日
办件人:付涛 联系电话:0818-8223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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