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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新闻] 最高院判例视角下: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第三人,属重大诉讼程序违法的深度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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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判例视角下: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第三人,属重大诉讼程序违法的深度剖析

在司法实践的广袤版图中,诉讼程序的公正与严谨宛如基石,支撑着司法公信力的大厦。

最高院的判例明确指出,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属于重大的诉讼程序违法,这一论断如同一座航标,为各级法院的审判活动以及法律从业者的实务操作指引方向。

从法律条文的维度审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清晰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这一法条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途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进一步细化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这些条文构建起保障利害关系人参与诉讼的法律框架,旨在确保案件审理能够全面考量各方利益,还原事实真相,作出公正裁决。

以具体案例为镜鉴,能更直观地洞察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在某土地征收纠纷案件中,行政机关认定三家主体为被征地的权利人,并发放了补偿款。然而,当事人主张被征收土地中有部分土地归其所有,这一主张必然与已被认定的被征地主体产生权属冲突。在此情形下,原审法院未通知该三个主体参加诉讼,便径直对土地权属争议进行确认,并认定当事人为案涉争议土地的权利人且要求予以补偿(赔偿) 。这一做法极有可能侵犯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最终被认定属于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情形。再如在行政协议纠纷中,华润公司与市政管理委员会签订的《大同市城市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与案涉协议在特许经营范围上存在重叠。法院对案涉协议是否履行的判断,直接影响到华润公司所涉协议的履行。而原审法院未通知华润公司和大同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参加诉讼,同样属于遗漏必要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构成程序违法。

从理论层面深入探究,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第三人之所以被定性为重大诉讼程序违法,有着多方面的深层逻辑。其一,程序正义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要求给予每一个利害关系人充分参与诉讼的机会,保障其陈述意见、提供证据、进行辩论等诉讼权利。遗漏第三人意味着剥夺了其在诉讼中的正当参与权,使得程序的公正性大打折扣。其二,全面查明案件事实是正确裁判的前提。必须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往往掌握着与案件相关的关键事实和证据,其缺席可能导致法院无法获取完整信息,进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产生偏差,难以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其三,从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遗漏第三人可能引发新的纠纷和争议。因为未参与诉讼的第三人在其权益受到生效判决影响时,极有可能寻求其他途径解决,这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也浪费了司法资源,破坏了司法裁判的既判力和权威性。

对于法律从业者而言,深刻理解这一规则并在实践中准确运用至关重要。在代理案件时,应当全面审查案件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及时提醒法院通知相关第三人参加诉讼。若发现原审存在遗漏第三人的情况,要善于运用这一规则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通过申请再审等途径促使法院纠正错误裁判。对于法院来说,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主动审查是否存在必须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确保诉讼程序的完整性和公正性。

最高院关于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属于重大诉讼程序违法的判例,不仅是对法律条文的权威阐释,更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这一规则,严格遵循诉讼程序,让每一个案件都能在公正的程序中得到妥善解决,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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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7-15 09:0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绵阳市的刑民事、行政诉讼有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吗?
我敢很负责任的说:肯定是有!!!
若是这样的话,就属于重大诉讼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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