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19日8点46分,08325522163的号码来电说他是资中县公安局的,但拒绝报姓名。他说:“你有一投诉件,你对资中县公安局拘留你,给你戴手铐不服。我们是有证据的是调查清楚了的,你是签了字的。根据治安处罚条例23条对你进行处罚没错。”我说:“你们强行给我戴手铐,逼我签字,还说不服行政拘留,拘留出来以后可以告,再说我去北京总共一天时间不到,而且还有政府3位工作人员李俊等全程陪同,回来直接送重龙派出所,在派出所审讯室里,我还申请要见这三位陪同者和资中信访局局长王鹏、还有以往来北京截我的政府领导及社区书记,请他们给我作证,但都被你们拒绝,你们既然证据充分,那么我现在要求你们出示我的违法证据,让我这个当事人心服口服,案结事了不好吗?”说证据充分但又不出示,意味着什么?再说既然是来电话回复我的,为何连报下姓名都不敢?心中没鬼又有何惧?这点担当都没有,也配做公务员?公安办案必须重证据,而不是滥用警械,刑讯逼供只凭签字。再说我并没有写你们说是属实呀,笔录上我是写的我不认可和我所说不相符。办案干警权以权压法,剥夺我这个当事人的知情权、话语权、人生自由权来坐实冤案。因此,我请求您们对内资公(治)行罚决字[2025]506号案件加以关注,并监督相关部门迅速采取督察督办措施,启动自查自纠程序。法律依据如下:
1、地方公安机关对发生在北京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享有行政(治安管理)处罚权
结合本案而言,我在北京的违法行为不应当由资中警方管辖,资中警方根本没有证据证明,北京警方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将案件移交资中警方处置的《移交函》;
资中警方在没有北京警方案件移交的情况下,对我在其行政管辖权以外的行为行使行政权力,属于超越职权管辖范围的违法行政行为;即使资中警方有北京警方的《移交函》,也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既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而只是公安部部门规章,不应当作为治安管理处罚行政管辖权依据。
2、《行政处罚法》不是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
在“北京上访,地方拘留”案件中,资中公安机关对行为人在北京的信访行为,依法不享有行政(治安)处罚管辖权,其无权就行为人在北京的行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资中公安机关要取得对行为人在北京的信访行为的行政(治安)处罚管辖权,应当依法定程序办理(由北京警方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将案件移交地方公安机关处置的《移送函》);在《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了治安管理处罚程序的情况下,《行政处罚法》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不是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资中公安机关对我到北京信访的行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属于滥用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应当予以纠正,依法保障《宪法》赋予公民行使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依法制止地方公安机关曲解法律,滥用职权,对信访人实施打击报复的违法行为,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违法行政行为的侵犯。
综上所述,上诉事实证明 资中县公安局涉案干警滥用职权,拒错不纠坐实冤假错案。请求相关部门严惩此案,还法律以威严,还我以公道!
举报人:黄敏
2025.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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