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县可久镇龙口村联合村民组。
法定村民代表:***(138********,附身分证明)。
被申请人:高夕全,男,汉族,58岁。高县可久镇龙口村龙口组村民。
申请事项:高夕全涉嫌伪造登记,违规办理摇(窑)田外河边界林权证,侵占1962年四固定已属联合组的集体土地,非法获取巨额占地补偿一案。
请求:
1、申报和代办高夕全窑田外河边界林权证的可久镇政府,厘清事实,认定其林权登记申请程序不合规(高县林业局和县政府在2008年高夕全《高县林权登记申请及勘验表》上没有负责人签字和单位公章),登记事项及勘验人员签字涉嫌伪造。
2、可久镇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处理决定),确认四固定后窑田外河边界归属可久镇龙口村联合组集体所有。认定高夕全窑田外河边界林权证实体不合法,提请高县人民政府予以注销。
3、依法追回龙口村委转移支付高夕全的全额土地补偿款。
事实和理由:
2023年1月,可久镇政府工程高坡段河堤建设(包括龙口村龙口、联合2个组部分土地),申请人才发现先前高夕全利用承包联合组大小窑田之机,侵占的窑田外河边集体土地有林权证,立即向可久镇政府提出异议。
主管常务副镇长程小强随即展开调查,不久后调离,拖到现在没有解决。
可久镇副镇长张万辉接手该土地争议后,组织了三次调解均未达成协议。张于2025年4月7日宣布不承认联合组该土地权属,在申请人维权两年多并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前提下,吩咐龙口村委着手支付争议地补偿款给高夕全。是可忍,孰不可忍!
申请人认为:
(1)高夕全在1987-1996承包联合组大小窑田之际,以保护田坎为由,要求在未承包的窑田外河边地界栽竹子(原有一部分),联合组没有干涉并无不当。一来大小窑田转包后,组长外出打工,后任者不管闲事;二来窑田外河边土地发包给本组村民没有人证物证,其他村民也懒得过问。
(2)窑田外河边地界在1962年四固定时,按国家政策已调整给联合生产队(组),申请人对该争议地拥有不可辩驳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下放后,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没有改变。
(3)高夕全于2008年以土改时窑田河边田属其祖父高正容为由申报,龙口组长闫世云不懂政策和法律,私自签字盖章,把已属联合组的窑田外河边地界作为龙口组集体土地同意高夕全申领林权证,应承担法律责任。
(4)龙口村委未经核实,错误填报,以致镇、县政府跟着错,这种情况下办理的林权证,应按程序依法注销。
(5)争议发生后,副镇长张万辉一直不能证明高夕全林权证上窑田外河边界的合法来源,维护高夕全错误的林权证,不知什么缘故。
(6)联合组从可久镇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高县农业税田土产量、农林特产登记清册》(下称土地清册)复印件,交到张万辉手上一年多了,其装不懂,罔顾窑田外河边界属联合组集体土地的事实,硬要将占地补偿款拨付给高夕全,请有关组织和部门查证(申请人有张万辉与对方当事人56分钟通话录音)。
(7)土地清册上的土地源自土改后的私有土地,四固定时其所有权属已发生变更(私有变成集体所有)。原高正容持有的河边田(土地清册上叫车田,因其只有一处水田,面积、产量一致,则河边田即车田)明确由龙口生产队划进联合生产队。
(8)高正容河边田“东至周启厚田边(现属联合组),西至河心,南至小河心,北至罗运文地边”明确高夕全林权证上的窑田外河边界包括在内,河边田都归属了联合队(组),四至界内的土地岂能不是?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特此申请政府处理!
此致
高县可久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高县可久镇龙口村联合组
法定村民代表:*** 138********
2025年6 月 9日
附件:
1、《高县农业税田土产量、农林特产登记清册》复印件两本,联合组17页+龙口组8页。
2、1981年高付元《林权证存根》。
3、2008年高夕全《高县林权登记申请及勘验表》3页。
4、镇政府转交高夕全证据组件及联合组数次户长会记录等证据组件数十页。(注:已呈交可久镇副镇长程小强、张万辉)
5、可久镇龙口村联合组户长会纪要和会议记录复印件2份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