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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实名举报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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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6-10 14: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实名举报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不以保护人民的合法权利为宗旨,不保护人民的合法权利只保护权贵们的利益,该人民法院已被涉案法官乱作为的事实打造成内江市中级权贵法院,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事情的起因:资中法院助犯罪团伙公然抢劫,而我被资中法院案外人
我从2014年至今不断向各级法院(基层、中院、省高院、最高法)举报、申诉,状告资中县人民法院法官张小军及四川省金安特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安特公司)法人查勇、经理李成、律师陈华朝为帮助本公司10%的股东桂树斌、周琴夫妻规避执行,他们(下称犯罪团伙)联手弄虚作假,伪造股权证书,在法院的听证会上作伪证,向法院出具假证明,把该夫妻10%的股权作假成了3%,把入股现金300万元作假成90万元。该院经查实后,本应该在2014年依法对弄虚作假,扰乱司法程序和损害我个人合法权利的犯罪团伙作出处罚。然该院却拖至2018,迫于我的不断举报,上访请求依法处理,该院无法继续无视上级要求彻查的决定,最后为了包庇该犯罪团伙的恶行,竟排除了人民法院为人民的宗旨,无视该公司给我这个人民造成的巨大经济和精神损失,该院恶意把我编排成案外人。(注:我是付了5000元财产保全费的查封人,也是此案中唯一的受害人兼案件重要厉害关系人,还是唯一的举报人。)强行剥夺了我这个当事人,也是案件重要厉害关系人的身份及话语权,严重损害我的合法权益。把我向资中法院提供的桂树斌、周琴夫妻在金安特公司的10%股权,入股现金300万元的财产,直接变成了入股现金90万元,造成210万元保全的财产不翼而飞,而我却无处说理。然后该院只以金安特公司“不配合执行”扰乱法院正常司法这一条为由,对其作出罚款80万元的行政处罚。忽略了犯罪团伙的不法行为给我个人造成巨大损失也应该受到处罚还应依法进行赔偿这一法定事实。我作为支付了5000元财产保全费的当事人,保全财产不翼而飞后,连最基本的知情权,监督权都被法院剥夺了,更不论其他合法权益。试问资中法院凭什么向我收取保全费?这跟公然抢劫又何区别?
二、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违法撤销资中法院对金安特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
由于犯罪团伙不服资中法院对其进行的行政处罚,复议到内江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中院)而我已被资中法院恶意案外,导致中院失查,居然以金安特公司向法院认错态度,并且为周琴还款40万元为由,撤销资中法院对该公司作出的罚款80万元的行政处罚。这样就造成因该犯罪团伙作假行为给我造成的巨大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失费,维权费、律师费、误工费等得不到依法赔偿,还造成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的犯罪团伙逍遥法外。中院撤销此处罚属适用法律错误,此错误原因①、我被资中法院定义为案外人,资中法院主持金安特公司相关人员召开解决我举报该犯罪团伙作假案的协商会,没有通知我这个当事人兼案件重要厉害关系人参加。资中法院越俎代庖,在无当事人兼案件重要厉害关系人谅解的情况下,为帮周琴、桂树斌清债,掩盖其执法错误,该院在没有经过相关法律程序确定我案的赔偿金额前,以“司法救助”名义将金安特公司股东替该公司共案犯周琴代偿的40万元,强行冲抵我的债务替周琴清债。②、内江中院撤销处罚决定,前提条件必须是资中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或者该公司争取得了当事人兼案件重要厉害关系人的谅解。然内江中院却无视此法条,忽略我这个当事人也是此案重要厉害关系人的存在。经我举报后,他们发现错误,但仍不启动自查自纠程序,也不向资中法院启动督察督办程序。无视最高法交办和内江市政法委的转办,他们官官相护,办案不讲原则,不讲道理,瞒上欺下,院长接待是有接待无结果,对实名举报信访案件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坚持推诿敷衍消极不作为,欺负老百姓无人做主。
为此,我昨天上午去中院信访室找法官张春燕递交了一份《关于黄敏举报资中法院乱作为案件的督察督办申请书》,并以事实为依据向张春燕说明该院撤销处罚的错误原因,但她和资中法院一样,无条件把我案外人,她抛开犯罪团伙的违法犯罪行为给我个人造成的巨大损失这一事实,只说其扰乱法院司法这一条。张春燕说:“该公司扰乱法院正常司法,资中法院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及该公司向该院认错态度好,并主动替周琴还款,取得资中法院原谅,因此内江中院撤销了资中法院对该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法律规定是可以不告知举报人或案外人。”就这样强行结案了事。对于我追究资中法院给我案冻结的300万元入股金中的210万入股现金不翼而飞,无人承担责任一事,她强词夺理说:“你是案外人,法院处罚也好,撤销也罢都与你无关,这210万元也与你无关。”她指鹿为马,是非不分,坚持将错就错,忘记法官的初心和使命,强行给错案捂盖子。
综上所述,上诉事实证明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乱作为已改变人民法院为人民的宗旨,他们滥用职权庇护犯罪团伙,全心全意为权贵服务。故,请求内江市政法委和资中县政法委督办严查此案,严惩不法分子。
黄敏  :身份证51102519660126442X 电话:18981435232                                                 举报人:黄敏
                                                     2025.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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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6-19 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正义,严查“灯下黑”。
 楼主| 发表于 2025-7-15 15:4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大家的支持谢谢!希望犯罪分子早日得到惩罚。
 楼主| 发表于 2025-7-31 19:39 | 显示全部楼层
内江中院拒错不纠,坚持不处罚犯罪分子,权力保护犯罪分子的不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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