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高县法院督查室回复复查申请书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室:
申请人:梁斌,
被申请人:四川高县人民法院
复查请求:依法追究罗志强(1628号民事裁定书审判员)枉法裁判的责任,撤销(2020)川1525民初1628号民事裁定,立案恢复执行程序。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25年05月23日向高县人民法院督查室实名控告(2020)川1525民初1628号民事裁定书审判员罗志强枉法裁判,反映(2020)川1525民初1628号民事裁定书未依法立案,在裁定时引用高县人民法院(2017)川1525执727号恢复执行裁定时间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申请人合法权益未能实现,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四川高县人民法院督查室作出的信访回复中,对于申请人提出依法追究罗志强枉法裁判的行为,高县法院认定不存在枉法裁判,申请人认为与事实不符。理由是:
1、2020年01月03日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是在四川高县人民法院2019年07月10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达成的。
2、申请人2020年03月02日依据2020年01月03日执行和解协议向四川高县法院申请恢复执行,高县法院没有作出恢复执行裁定。
3、申请人2020年12月10日依据2020年01月03日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法律法规提起诉讼,高县法院在没有恢复执行裁定书的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恢复执行后,对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是枉法裁判行为。
综上所述,四川高县法院(2020)川1525民初1628号民事裁定审判员罗志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恢复执行后,对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存在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申请人请求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部门依法追究罗志强的枉法裁判责任。
此致 申请人:
2025年06 月05 日
执行明细表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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