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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想在小区买一个转让人防车位,请问使用权转让协议可否替代租赁协议[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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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6-1 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蓝光COCO时代最近有部分业主在转让人防车位的使用权

请问使用权转让协议可否替代租赁协议(租赁协议有效期20年)
   使用权转让协议可以规避20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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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6-10 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二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应当坚持有偿使用、用管结合的原则,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成都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鼓励单位和个人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人防车位使用权转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您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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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6-15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典型的以租代售哦,你这个合同说不定都是违法的,国家不允许这种情况。况且开发商不一定真的就是投资方,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该已发扣除了,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沿海大城市,安徽等已经拿回了属于全体业主的人防车位了,你可以搜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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