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17日蓬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川1323民初4451号,此案为详恒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纠纷,涉案金额1200多万元人民币工劳务工程款,由唐光明审判员独任审理,在审理程序上偏袒被告详恒公司,原告李治林不服,特提出投诉:1、在开庭审理程序上,被告收到传票不出庭,唐光明法官亲口在法庭上说:“传票没有送达被告,(后查有传票送达被告详恒公司凭证)后由连续复庭3次,”请问这是什么意思呢?2、原告李治林申请诉讼保全成立,法院已经冻结被告祥恒公司27万多元人民币,唐光明私自个人行为为其解除冻结,很快被告祥恒公司进行了5万元砂石支款出账交易,事后1个多月原告代理律师才转告说有一个解除冻结的裁定:“说用的被告某某地方房屋置换抵押,,原告不服,没有起到诉前保全的作用,这是权大于法的行为,这是违背诉讼保全的法律规定,严重违法,冻结账户与房屋置换混为一谈,(后查到冻结5日被告就开始转出5万元人民币的出账凭证),3、原告不服一审的判决,审判员在为被告袒护开脱支付劳务工程款责任,没有将原告认为是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员,法院在事实认定、责任上有偏差等等,全案没有体现出让老百姓感受到“司法案件的公平正义”个人认为代表了法院的意思,恳请蓬安县人民法院及纪检监察机关彻查此案的不正之风,严肃处理为谢!附相关凭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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