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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往地方政府施压[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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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县交警你们不作为,违反警察法第22条,自己不检视自己,还往地方政府施压,自己处理不好难道是能力有限吗?以将渠县交警不作为投诉写信,投诉到达州12345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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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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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29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网民朋友:

  您好!来信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简要案情

  2025年05月23日,李某宏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在渠县临巴街上行驶,即日20时15分许行驶至临巴镇中心广场路段时,与路上行人代某碧相撞,造成行人代某碧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医院检查,代某碧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右侧肱骨上段骨折。

  二、出警情况

  2025年5月22日21时04分,我队接到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转警:“报案人李某宏报案称渠县临巴镇生活广场路段发生交通事故,伤者已送往医院救治”。21时06分,办案民警电话联系报案人,经了解事故现场已经撤离,伤者已送往渠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肇事驾驶员李某宏与伤者亲属(女婿)均在临巴派出所等待交警出警;办案民警到达临巴派出所后按照程序对肇事司机李某宏进行了初步的口头了解询问,为了进一步查清事实,办案民警与肇事司机李某宏、伤者代某碧亲属一起返回事故现场作一步调查。办案民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复勘、走访调查。11时20分,办案民警赶赴渠县人民医院对伤者代某碧的伤情进行了调查了解。2025年5月23日上午办案民警对肇事司机制作了询问笔录。2025年05月26日,办案民警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及调查情况,依法作出了由李某宏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代某碧不承担事故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当场送达给了双方。且当事双方表示对事故责任认定均无异议。

  三、核实情况

  办案民警在调查取证期间,因工作需要对当事人李某宏和伤者均依法作了询问调查和了解本次事故相关情况,其全过程均依法规范办理,无任何不当言行、脏话、暴力话语等情况,并按照要求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其工作流程合法规范。

  感谢您的来信!工作人员已将相关情况与您沟通解释。如有未尽事宜,可向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咨询反映,电话:0818-7322387

  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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