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早就听说民国时期邛崃县有个文化人修过《邛崃县志》,但未出版,八方查找未果,只好上网搜查,找到一些有关说法,抄录于后与网友们共享。
一、民国时期编修地方志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修志周期与组织架构
省志修志周期每30年修纂一次,市、县志每15年修纂一次。
1946年重新颁布《地方志书纂修办法》后,进一步明确各级文献委员会负责编纂工作。文献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征集、保管文献资料,并在修志时提供支持。文献委员会由教育局长、区长、图书馆馆长等组成,可聘请地方学者为委员。
(二)工作流程与资料管理
资料移交与审核方面,市县修志时,文献委员会需将保存的文献资料移交给修志机关审核。公私机构发行的刊物、私人著作等需向文献委员会备案。政府认为需要保密的资料可例外处理。
(三)政策指导与监督
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统筹全国修志工作,制定规划并督促落实。各级政府需将编纂规划报上级备案。地方主体责任:各级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编纂,需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四)编纂原则
存真求实 :确保内容全面客观,反映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等历史现状,注重资料积累与规划衔接。
以上规定体现了民国时期地方志编纂的系统性框架,结合了行政指导与地方执行的特点。
总的来说,地方志编纂以官方主导为主。
二、对个人修志的管理
1914年北洋政府教育部开始推动乡土志编修,1916年内务部又联合教育部下发通饬,要求纂修县志。浙江、黑龙江、河南、广东等省份相继成立通志局或通志馆负责具体工作。
考虑到个人修志的局限性,政府要求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命名的综合性地方志(如县志、通志)禁止个人编纂,此类工作需由地方政府主导。特殊情况下,个人或团体可参与村志、部门志、行业志等非综合性地方志的编纂,但需接受地方政府指导。
结论 :民国时期地方志修纂以官方主导为主,个人直接编纂以行政区域命名的综合性地方志被明确禁止,但可在特定范围内参与其他类型地方志的编纂。
三、关于洪仪文编纂的《邛崃县志》为什么没有出版发行。
网文称:“洪仪文对宁缃编纂的《邛崃县志》修定后,新编纂的《邛崃县志》没有出版,主要是因为这部志书一直仅以稿本的形式存在,并未正式刊行。”
“洪仪文,邛崃人,生于清代,长于医学,著述颇丰。他根据旧县志校正考订,增续补遗而编成了《邛崃县志》(未能刊行)。” “此志共十卷,分十九门百四十一目,约12万字。各门类记事较旧县志略为详细,但细目分得太过琐碎,且较杂乱。”“由于这部志书一直仅以稿本的形式存在,并未正式刊行,因此没有广泛传播”。
“洪仪文编纂的《邛崃县志》虽然未能正式出版,但其对旧县志的校正考订和增续补,为后世提供了宝贵的史料,但考虑到个人修志既不符合政府修志规定,又有局限性,引用时应慎重。”
“官方志书通常具有法定效力,内容遵循统一编纂规范,如体例、史料来源等。个人修志可能因编纂者专业水平、资料获取渠道限制,权威性相对较低,但可补充官方志书的不足。”
由于上述资料源自网络,不一定正确,仅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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