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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绵阳市检察院公布的检察长接待日窗口却不给登记问题[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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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9 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绵阳市人民检察院:
尊敬的宋骥检察长,您好!
2025年5月9日,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发布检察长接待日的公告》,明确2025年5月20日由检察长宋骥接待来访群众,信访人需在5月15日前预约。王金成因不服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川07执复142号执行裁定,委托全权代理人鲁向阳向贵院申请监督。
预约及沟通情况:
1、5月9日鲁向阳预约检察长接待,被告知只能预约分管副检察长张光明。11::30时按照告知邮寄了相关书面资料,下午被告知张光明副检察长不接待。
2、5月13日收到贵院《绵检行执监〔2024〕1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后,鲁向阳立即打贵院2312908电话预约宋骥检察长,但被告知需上报领导。
3、5月16日鲁向阳前往贵院询问预约结果,接待窗口称已过预约期限,拒绝填写预约登记表。鲁向阳表示已提前电话告知预约情况,且未收到明确结果,不应视为逾期。
投诉及理由:
鲁向阳认为,贵院对符合检察长接待条件的群众不予接待,属于内定性质,有走过场之嫌。本次预约目的是解决贵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存在的错误及判后答疑问题,具体如下:
一、对人社局履行判决的理解错误:
贵院认为人社局按照判决规定期限重新作出认定书,已经履行了判决义务。但人社局重新作出的认定推翻了法院查明认定的腿部为工伤符合规定的确认事实,属于没有全面正确履行判决。眼睛部位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条件,但人社局未正确处理,导致问题无法解决。
二、法院判决解释:
法院查明认定腿部伤情符合工伤规定,支持人社局对腿部认定为工伤的决;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是因为眼睛部位处理错误,而非腿部认定错误。
三、贵院调查遗漏问题:
1.未审查人社局重新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中,以新证据推翻生效判决查明事实的程序错误。
2.未审查经开法院审理中,人社局未提供实质性证据支持其行政行为的问题。
3.未审查人社局向法院提供的判决书上有领导批示干预司法的情况。
四、 程序空转问题:
1.本案已历时3年,人社局多次作出认定书,问题仍未解决,导致程序空转。
2.王金成提供最高检发布的法院判决撤销后,人社局四次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海南类似案例,检察院监督后解决了工伤认定问题。本案也已经四次作出认定,其中第三次已经做出腿部为工伤的认定,在被法院查明认定事实明确符合认定工伤规定情况下,第四次又不认定为工伤,该案更符合检察监督条件。
综上,贵院将法院判决查明认定的事实与判决项分开理解,导致认定人社局履行判决错误;调查遗漏人社局重新认定中的重要问题,导致不予监督错误;人社局不履行法院判决,贵院不支持监督申请,是程序空转及问题无法解决的原因。
此致
王金成全权委托代理人(姐夫):鲁向阳
联系电话:15386629091
202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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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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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9 23:3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您好:
您反映本院接访工作的问题已收悉并核实。对您未能及时登记检察长接访事宜,本院相关部门未能妥善安排深表歉意。本院高度重视,已安排5月20日,由检察长接访听取您的诉求、意见。并将视接访情况,依法及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研究处置案件。
感谢您对绵阳检察工作的关注和理解。
绵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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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5-20 07:08 | 显示全部楼层
对领导晚上还在加班处理、及电话询问情况、关心王金成问题表示衷心的感谢!

 楼主| 发表于 2025-5-20 17:33 | 显示全部楼层
人社局不履行判决4次作出相同工伤认定,检察建议督促履行

工人日报           2023-02-24 02:35
最高人民检察院2月23日发布行政检察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中,人社局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4次作出相同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生效行政判决,化解多年行政争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案情显示,2016年6月25日15时许,海南省某市某中学校长郑某在该校监控室汇报中考考点情况时,突然晕倒倒地,后被送到医院治疗,目前处于植物人状态。
郑某的妻子李某向某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李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该工伤认定,责令某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某市人社局不服上诉被驳回。
2019年10月,某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李某不服诉至法院并获支持,某市人社局未上诉。
2020年7月,某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李某不服诉至法院被驳回诉讼请求。李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某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该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某市人社局申请再审被驳回。
2022年2月,某市人社局第四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李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某市检察院依法受理并由检察长包案化解争议。审查认为,郑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晕倒倒地,现有证据不能排除郑某倒地后受伤且受伤与其履行工作职责无关。法院判决责令某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后,该局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多次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相同的工伤认定,导致程序空转,侵害了郑某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在调查核实和沟通协调基础上,某市检察院向市人社局发出检察建议。某市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后同步开展化解工作,主动与市人社局沟通,从法、理、情等方面分析市人社局应当作出属于工伤认定的事实和依据,面对面消除思想顾虑,并通过召开公开听证,释法说理,打开心结,促成和解。
2022年4月25日,某市人社局采纳检察机关检察建议,撤销已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郑某为工伤。2022年11月,某市人社局已为郑某落实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工伤待遇。
针对本案中某市人社局存在的超期作出工伤认定的违法情形,某市检察院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该问题具有普遍性,向市人社局制发检察建议,该局予以采纳并整改。(工人日报客户端记者卢越)

 楼主| 发表于 2025-5-22 08:1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绵阳检察 发表于 2025-5-19 23:39
网友您好:
您反映本院接访工作的问题已收悉并核实。对您未能及时登记检察长接访事宜,本院相关部门未能妥 ...

宋骥检察长您好!感谢您在百忙之中对我鲁向阳的接待!也感谢您对受伤职工王金成的关心和关爱! 对作为一院之长的您,能够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与2025年5月20日对我1个多小时耐心细致的接待。并能够在这么短时间的接待中,将长达超过三年,案件情况特别复杂,以及反反复复的进入复议又复议,诉讼再诉讼、撤销再再再撤销、鉴定又又又鉴定,而问题始终无法解决的案件,能够快速归纳出其中的交点问题,并立即安排后续调查落实及跟进。为案件能够得到一个依法、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奠定了基础,带来了希望。为双眼失明、大腿高位截肢的双重残疾人王金成的权利能够得到保障带来了希望!为其因公受伤的后续治疗能够得到保障带来了希望!为受伤职工能够得到《工伤保险条例》的保护得到了希望!在此,我和我代表的王金成再次表示衷心的感谢!谢谢,谢谢,再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25-5-22 08:2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绵阳检察 发表于 2025-5-19 23:39
网友您好:
您反映本院接访工作的问题已收悉并核实。对您未能及时登记检察长接访事宜,本院相关部门未能妥 ...

宋骥检察长您好!感谢您在百忙之中对我鲁向阳的接待!也感谢您对受伤职工王金成的关心和关爱! 对作为一院之长的您,能够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与2025年5月20日对我1个多小时耐心细致的接待。并能够在这么短时间的接待中,将长达超过三年,案件情况特别复杂,以及反反复复的进入复议又复议,诉讼再诉讼、撤销再再再撤销、鉴定又又又鉴定,而问题始终无法解决的案件,能够快速归纳出其中的交点问题,并立即安排后续调查落实及跟进。为案件能够得到一个依法、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奠定了基础,带来了希望。为双眼失明、大腿高位截肢的双重残疾人王金成的权利能够得到保障带来了希望!为其因公受伤的后续治疗能够得到保障带来了希望!为受伤职工能够得到《工伤保险条例》的保护带来了希望!在此,我和我代表的王金成再次表示衷心的感谢!谢谢,谢谢,再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25-6-6 20:2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检察院监督:《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的,可以启动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程序,依法督促其纠正。因此,当事人在面对行政机关未履行法院行政判决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申请法院执行或申请检察院监督,不必先申请法院执行。检察院的具体规定在那一条法律中有具体的规定?

已搜索到 45 个网页已深度思考(用时 28 秒)嗯,用户询问的是关于检察院监督行政机关不履行法院行政判决的相关法律规定,具体指向《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用户认为根据这个《意见》,当事人可以直接申请检察院监督而不必先申请法院执行。我需要分析这个问题并给出专业准确的回答。首先,我看到了很多搜索结果,其中1356提供了关于最高检印发该《意见》的新闻报道。1提到《意见》明确检察机关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存在"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权"等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情形,可以启动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程序。3和5也提供了类似信息。关于用户提到的"不必先申请法院执行"的观点,我注意到4提到《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了检察院对生效行政判决的监督职责,即最高检和上级检察院发现生效裁判有法定情形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检察院可以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此外,9提供了一个具体案例,广西某区检察院发现行政机关未执行法院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并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最终解决了"裁而不执"的问题。这个案例说明检察院确实可以直接监督行政机关不履行法院裁判的行为。我还注意到7提到湖南省邵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工作的决议》,规定检察机关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可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纠正。8介绍了富源县检察院开展"两法衔接"培训的情况,这也是检察院监督行政机关履职的具体实践。在10中,检察日报社评强调行政检察肩负促进审判机关依法审判和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双重责任,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立足行政诉讼监督,积极稳妥有序推进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对于用户的问题,我需要明确说明:当事人确实可以在行政机关不履行法院生效行政判决时选择直接向检察院申请监督,而不必先申请法院执行。这一监督权限的直接法律依据是最高检的《意见》,同时《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为检察院对行政诉讼活动的整体监督提供了法律基础。在回答时,我会考虑设计分为几个部分:先说明检察院监督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包括《意见》的具体规定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条款;然后分析检察院监督行政机关不履行判决的具体程序;再介绍当事人申请检察院监督的途径;最后说明这种监督方式的意义。我会准备用表格形式清晰展示《意见》中规定的监督情形,包括"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权"等具体情形。在关键概念处适当加粗,使回答更加清晰易读。我的回答会尽量全面、专业,为用户提供实用指导。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印发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面对行政机关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行政判决时,既可选择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可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无需以“先申请法院执行”为前提条件。具体法律依据及程序解析如下:一、检察院监督权的直接法律依据1.《意见》对行政机关“不履行职权”的监督规定《意见》明确将“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权”列为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核心情形之一,并规定:检察机关在行政诉讼监督履职中(如审查当事人申诉或依职权发现线索),发现行政机关存在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行为,可直接启动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程序,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纠正135。法律逻辑:行政机关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属于典型的“不行使法定职权”行为,符合《意见》规定的监督范围,且该监督程序独立于法院执行程序。2.《行政诉讼法》对检察监督的授权依据《行政诉讼法》第93条赋予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全过程的监督权,包括对生效裁判执行的监督。其中:最高检、上级检察院发现生效裁判存在错误或调解损害公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检察院可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4。关联性:虽然该条未直接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责的监督,但《意见》作为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细化了《行政诉讼法》的监督框架,将行政机关拒执行为纳入“审判程序外”的违法情形,由行政检察部门直接监督910。二、检察院监督行政机关不履责的具体程序根据《意见》及相关实践,监督流程如下:1.线索来源当事人可直接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申诉;检察院也可在履职中依职权发现(如刑事检察反向衔接、公益诉讼等途径)19。2.审查与调查检察机关需核查行政机关未履行的原因、是否存在法定障碍等,必要时可调取执行卷宗、询问相关人员29。3.监督方式制发检察建议:要求行政机关限期履行判决,并反馈结果(最常见方式);移送线索:发现涉职务违法的,移送监察机关;协同机制:对复杂案件,可联合政府督查、法院执行部门共同推动解决179。4.跟踪与问责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检察建议的,检察院可通报其上级机关、本级政府或人大,推动纳入法治考核710。三、当事人申请监督的实操路径向谁申请: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材料要求:生效判决书、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证据(如催告函、行政机关回复等);效力独立性:无需先向法院申请执行,可直接提交监督申请1910。四、与法院执行程序的对比与选择以下表格总结两种救济途径的核心差异:比较维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检察院监督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95条《意见》+《行政诉讼法》第93条前提条件需先向行政机关催告,期满后申请执行无前置程序,证明未履行即可程序重心法院依职权采取强制措施(划拨、拍卖等)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主动履行优势场景需快速实现财产给付内容(如赔偿金、罚款)涉行政行为变更、履职等复杂执行;避免“裁而不执”案例参考常规执行案件广西某企业诉市政府案9、邵阳“裁而不执”监督7五、制度意义与法律定位此项监督机制的核心价值在于:1.补强司法权威:破解“执行难”痼疾,避免生效裁判沦为“法律白条”;2.优化救济效率:当事人无需经过冗长执行程序即可启动监督,尤其适合对抗“懒政”型行政机关;3.推动依法行政:通过检察建议倒逼行政机关建立规范执行机制,助力法治政府建设910。结论当事人若遇行政机关拒不履行法院行政判决,可直接依据《意见》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无需以申请法院执行为前置条件。直接法律依据为《意见》明确的“不履行职权”监督情形,以及《行政诉讼法》第93条赋予的检察监督职能。实践中,建议当事人根据执行内容紧迫性选择路径——财产执行优先选法院,行为履行或涉懒政问题优先选检察院,必要时可并行推进。

 楼主| 发表于 2025-6-6 21:0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该说法是正确的。对于行政机关未履行法院行政判决的行为,当事人可以选择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检察院进行监督,而不是必须先申请法院执行[^0^]。法律依据1. 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2. 检察院监督:《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的,可以启动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程序,依法督促其纠正[^4^]。实践中的操作法院执行:当事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采取相应措施,如划拨款项、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处以罚款等[^5^]。检察院监督:当事人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院可以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履行义务[^6^]。因此,当事人在面对行政机关未履行法院行政判决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申请法院执行或申请检察院监督,不必先申请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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