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能否保护公司恢复正常科研生产经营管理秩序?
在当下的经济环境中,诸多公司尤其是民营企业,在科研生产经营管理方面面临着不少挑战,正常秩序的维持与恢复存在困难。而2025年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5月20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无疑为民营经济发展注入一剂强心针,其对于公司恢复正常科研生产经营管理秩序有着重要意义,值得深入探讨。
从公平竞争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为公司营造了更公平的市场环境。法律规定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保障“非禁即入” ,禁止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限制或排斥民营经济组织。这就意味着公司在参与市场竞争时,不会再因所有制不同而受到不合理的差别对待,能更平等地获取市场机会,从而有助于恢复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例如,以往一些民营企业在参与政府项目招投标时,可能会遭遇各种隐性壁垒,即便自身实力符合要求也难以入围,导致业务开展受限。而如今,该法律为企业扫除这些障碍,让企业能凭借自身实力在市场中竞争,按正常的经营管理节奏去拓展业务、规划发展。
在平等使用生产要素方面,法律规定国家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数据、土地等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做到“一视同仁”。对于公司的科研生产来说,生产要素的平等获取至关重要。以资金为例,很多公司在科研创新过程中需要大量资金投入研发新技术、新产品,以往民营企业可能会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银行贷款审批严苛,金融机构支持力度不足。而现在法律要求通过货币政策工具和宏观信贷政策激励约束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并实施差异化政策,允许小微企业使用仓单、应收款、知识产权、股权等进行权利质押,有助于解决融资难题,为公司科研生产提供稳定的资金流,保障科研项目正常推进,进而恢复正常的科研生产秩序。
从权益保护层面出发,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强调“不得侵犯”。在公司的日常运营中,合法权益时常会受到各种干扰。比如,曾经出现过一些行政机关违规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的情况,或者在执法过程中不合理地查封企业资产,导致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断。这部法律明确禁止违法收费、罚款或摊派财物,规范异地执法行为,加强账款支付保障,办理案件时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禁止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这使得公司在面对外界不合理干扰时有了法律武器,能够维护自身权益,保证科研生产经营管理活动顺利开展。
在科技创新支持上,法律支持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承担国家重点技术攻关任务,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并对技术创新服务、数据赋能作用、技术应用与合作、人才培养等方面作出规定,同时加大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查处侵犯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违法行为。这对于以科研创新为核心竞争力的公司来说,是极大的利好。一方面,公司有更多机会参与国家级科研项目,获取更多资源,提升自身科研实力;另一方面,创新成果得到有力保护,激励公司持续投入科研,不用担心成果被轻易窃取,从而让科研生产经营管理能在一个健康、稳定的轨道上运行。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从多方面为公司恢复正常科研生产经营管理秩序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法律的落实还需要相关部门、机构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各级政府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切实履行职责,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让法律真正成为公司权益的坚实后盾;而公司自身也需要增强法律意识,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法律框架内规范经营管理,共同推动公司恢复正常科研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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