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唐娟法官枉法裁判的实名控告书
控告人:查红梅,女,汉族,身份证号 51162319860504****,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滨江路南段 16 号,联系电话:13458917590。
被控告人:唐娟,女,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在(2023)川 1623 民初 3062 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担任主审法官。
控告事项:
1.依法追究唐娟法官在民事审判中枉法裁判的刑事责任;
2.依法对唐娟法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纪律处分;
3.依法撤销(2023)川 1623 民初 3062 号错误判决,重审本案。
枉法裁判事实与理由:
、蓄意隐匿法院依法调取的关键证据,导致案件事实认定偏离真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审查证据,对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应当调查收集。在本案中:
1、关键证据的调取与隐匿事实
原告鲁**向法院申请调取李**(已故,系控告人丈夫)的银行贷款备案资料,唐娟法官于 2023 年 5 月 23 日持《协助查询通知书》前往银行调取证据。其中,贷款合同复印件(注:原件由银行存档)是证明借贷关系主体、款项性质及债务真实性的核心依据,直接影响本案是否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这一关键事实的认定。
然而,唐娟法官在调取该证据后,故意隐匿贷款合同复印件,未在庭审中出示并组织质证。且另案(2024)川 1623 民初 3821 号卷宗中,同一份贷款合同复印件完整出现(详见附件 2),证明该证据客观存在且内容完整。唐娟法官的隐匿行为,并非 “未取得证据”,而是有目的地排除对被告有利的关键证据。
2、证据隐匿的违法性与法律后果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3条第一款 “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唐娟法官隐匿贷款合同复印件,导致被告(控告人)丧失质证权利,在唐娟法官操纵下庭审未能审查以下关键事实:贷款合同明确记载借款人为李**个人,无控告人签名,证明涉案债务属其个人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
其行为直接导致法院在缺乏关键证据的情况下,错误认定 “夫妻共同债务” 并作出判决,严重违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需共债共签” 的规定,属于 “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二、庭审中虚假陈述,恶意误导裁判方向
因家庭重大变故,控告人未能参加庭审。后通过查阅庭审录像发现:
1、虚假陈述的客观事实
唐娟法官在庭审中宣称 “该贷款没有贷款合同”,但该表述与事实严重矛盾 —— 另案中出现的贷款合同复印件(与本案调取内容一致),清晰记载了贷款人、借款人信息、贷款金额、利息标准等关键内容(详见附件 2)。
作为主审法官,唐娟明知贷款合同客观存在且已被自己调取,却故意作虚假陈述,谎称 “没有贷款合同”,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 “法官有隐瞒证据、案件材料等行为的,应该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接破坏法庭对证据真实性的审查。
2、对庭审程序的破坏性影响
法官在庭审中的陈述具有权威性和引导性,唐娟的虚假陈述掩盖了其隐匿证据的行为,庭审中故意忽略 “债务主体为李**个人” 的关键事实,导致被告丧失了依据合同抗辩 “非夫妻共同债务”“借贷关系无效” 的机会。法庭基于虚假的 “证据缺失” 状态作出裁判,裁判基础完全偏离客观证据,严重违反 “以证据为核心” 的审判原则。
三、证据前后矛盾,坐实故意枉法裁判的主观故意
1、证据出现的关联性与矛盾性
在本案判后答疑时,控告人质问贷款合同下落,唐娟法官始终回避正面回答,同时明确表示调取的是贷款所有资料;但在另案中,该贷款合同复印件却完整出现,且内容与本案争议事实高度关联(如贷款主体仅为李小罗,无控告人签名,附件 2)。这一事实充分证明:唐娟法官在本案中并非 “未调取到证据”,而是蓄意隐匿其控制下的证据复印件,通过虚假陈述制造 “证据不存在” 的假象,人为阻断法庭对案件真实法律关系的审查。
2、主观故意的行为链证明
从 “依法调取证据后隐匿” 到 “庭审中虚假陈述掩盖”,唐娟法官的行为呈现明确的计划性:
(1)积极隐匿证据:违反法定程序,不提交对被告有利的关键证据;
(2)消极误导法庭:通过虚假陈述,使法庭误认为 “无贷款合同”,放弃对债务主体的审查;
(3)结果导向明显:最终判决基于虚假事实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与另案证据反映的真实情况完全矛盾。
上述行为足以证明其主观上明知证据对裁判的关键作用,却为追求特定裁判结果,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民事枉法裁判罪” 中 “故意” 的构成要件。
四、法律分析:唐娟的行为已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
1、主体要件:唐娟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具备该罪主体资格;
2、主观要件:通过隐匿证据、虚假陈述,明知故犯地追求 “错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的结果,具有直接故意;
3、客观要件:
(1)违反《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未依法审查、提交关键证据,导致证据缺失;
(2)实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禁止的 “隐瞒重要证据” 行为,妨碍司法程序;
(3)错误判决导致控告人被执行 30万且支付利息、诉讼费等(详见判决书及执行裁定书,附件 1、6),财产损失重大;
4、情节要件: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 “枉法裁判导致当事人财产损失重大” 的情形,且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
控告请求:
1、启动刑事调查:恳请广安市公安局或检察机关对唐娟法官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追究纪律责任:恳请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部门、广安市纪委监委对唐娟法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依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二条(故意隐匿证据)、第四十三条(虚假陈述)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附件:证据清单
1.(2023)川 1623 民初 3062 号《民事判决书》;
2.另案(2024)川 1623 民初 3821 号《贷款合同》复印件(注明 “与银行存档原件一致”);
3.原告鲁洪文调取银行贷款备案资料的申请书、法院协助查询通知书、银行协助查询通知书(回执);
4.本案庭审录像片段(含唐娟法官宣称 “没有贷款合同” 的完整语境)(该证据保存于法院);
5.判后答疑记录(证明唐娟法官拒绝回应证据下落);
6.控告人经济损失证明(执行笔录、银行卡账户信息、银行扣款记录等)。
控告人(签名 / 捺印):查红梅
日期:2025 年 5 月 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