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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42岁“提前退休”,被罚近40万元:伪造身份证领养老金 阳江日报 2025年04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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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17 12: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男子42岁“提前退休”,被罚近40万元:伪造身份证领养老金



阳江日报

2025年04月14日 17:11:19





29人参与3评论




社保基金

是保障广大参保群众的“养老钱”“保命钱”

然而,有不法分子

通过伪造材料、冒领待遇等手段

骗取社保基金

市社保局提醒市民,8种情形属于欺诈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将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待遇

2016年10月,刘某于家中病故,同月火化,但其家属未及时申请办理一次性死亡待遇。2020年6月,刘某家属盗用他人火化证编号、死亡时间等信息伪造火化证,并提供虚假死亡证明,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刘某的死亡一次性待遇。我市相关部门在核查死亡待遇疑点数据中发现,刘某家属涉嫌伪造火化证骗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经查,刘某家属多领刘某的养老金和一次性死亡待遇合计10.68万元。刘某家属对伪造火化证骗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事实供认不讳,并退还了骗取的待遇。

同时,人社部门对刘某家属作出行政处罚,罚处骗取金额二倍的罚款,合计21.36万元,并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

提供虚假身份证“提前退休”

李某,1965年8月生,于2007年7月使用出生年月为1948年8月的伪造身份证件和相关档案资料办理退休,经当时的劳动部门批准退休后,在社保经办机构领取了养老待遇。我市在核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疑点数据中发现,退休人员李某身份状态异常,涉嫌提供虚假身份证件骗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经查,李某骗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19.77万元。李某对提供虚假身份证件骗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事实供认不讳,并退还了骗取的待遇。

同时,人社部门对李某作出行政处罚,罚处骗取金额二倍的罚款,合计人民币39.55万元,并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

“针对违规领取的各项待遇,无论申领时间多久、领取跨度多长、追回难度多大,社保部门都会坚决追回多发待遇。”

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欺诈骗保等行为不仅会使市民无法享受正常的社保权益,还可能带来巨大的法律责任。该负责人提醒广大民众,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合法享受社保待遇,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8种常见的欺诈骗保行为

通过虚构劳动关系,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鉴定意见等方式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通过伪造变造年龄、特殊工种资料、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职工档案,或者冒用他人身份办理资格确认或者申领待遇等,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获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条件,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

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通过伪造、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通过提供虚假疾病诊断证明、住院记录、病历、报告、处方等就医资料或者医疗费票据等,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或者帮助他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通过提供虚假信息、材料,骗取工伤保险专项费用支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

已重新就业、服兵役等丧失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格条件,但仍通过虚假承诺等方式虚构事实进行资格认证,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

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基金支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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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4-17 12:16 | 显示全部楼层

已被执行死刑的大毒枭房产七折起拍 围观2300多次报名者为零

极目新闻
2025年04月17日 08:54:51 来自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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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已被执行死刑的大毒枭房产七折起拍,围观2300多次报名者为零

据广州日报,近日,佛山一法拍房在网上引起热议,该房屋的起拍价为评估价的七折。该房产的主人是已被执行死刑的毒枭李俊鹏。

在某法拍平台,该房产的拍卖公告显示,房产位于季华七路2号怡翠玫瑰园17座,建筑面积:150.24 ㎡,一同拍卖的还有该小区一处地下车位。综合拍卖的参考价为1844852.77元,起拍价为1291396.94元(即参考价70%)。参与竞拍的保证金为250000元;增价幅度为6000元/次。

房产截图.png

(图源:广州日报)

拍卖页面显示,该房产及车位将于5月12日10时开拍,竞价周期为1天。截至4月15日下午,该拍卖页面已经被围观了2300多次,130多人设置了提醒,但报名参与竞拍的人数仍为0人。

有意参与竞拍者,可于5月9日15时预约看房,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预约,法院将对参观者信息进行保密。

法拍平台提醒,本次拍卖的不动产由被执行人家属占有使用,法院暂未清场,可能存在客观上的清场障碍。

4月15日下午,经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人员证实,本次法拍房的原房主李俊鹏,正是当年陆丰甲子镇的大毒枭。

落网照片.png

李俊鹏落网照片(图源:广州日报)

报道称,李俊鹏曾创办过资产千万的公司。然而,李俊鹏喜欢赌博,在短短一个月的时间里,就输了千万巨款,输得倾家荡产。

在一个名叫林合益的无业游民的诱惑下,李俊鹏走上贩毒道路,他甚至拉着父母协助他走私毒品。父亲负责联络搬运工,协调团伙内部;母亲负责打理账目,组成了家族式的贩毒团伙。

当时,33岁的李俊鹏在广东多个大城市开设有皮包公司,用来掩护毒品交易。

另据新京报此前报道,2016年6月26日,广东卫视播出《船舱暗渡——11·24特大跨境贩卖毒品专案侦破纪实》,披露案情:广东警方自2015年11月获取线索,至2016年2月起获涉案2吨冰毒,至当年4月13日抓获除李俊鹏、郑森外的22名犯罪嫌疑人。

据《广州日报》报道,由于李俊鹏非常警觉,在去深圳的路上察觉异常后逃脱。2016年10月,广东省公安厅发布悬赏通告,通缉10名重特大毒品犯罪在逃人员,李俊鹏排在悬赏通告的第一位,为公安部A级通缉犯,悬赏金额为10万。

据广东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官方微信“广东禁毒”消息,李俊鹏于2016年11月16日被抓获。

据了解,李俊鹏已于2024年9月13日被执行死刑。

 楼主| 发表于 2025-4-17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家三口遭村民杀害,村干部:嫌疑人自杀失败被抓,没听说两家有矛盾

澎湃新闻
2025年04月17日 08:11:52 来自上海
165人参与5评论
澎湃新闻记者 谢煜楠

湛江市民何女士反映,嫂子暂住廉江娘家期间,一家三口被村民叶某某杀害。东埇村干部称,没听说两家存在矛盾。廉江警方正调查。何女士表示,检方已介入。

近日,广东湛江市民何女士反映,3月27日,嫂子在廉江东埇村娘家居住,村民叶某某骑摩托进院子持刀杀害嫂子(36岁)、嫂子儿子(1岁)和嫂子母亲(70岁)。

“嫌疑人没有自杀成功,当时就被抓到了”,东埇村委干部表示,事发后参与相关处置善后工作,没听说两家有过矛盾。

4月16日,何女士告诉澎湃当地检方已介入。廉江警方人士回应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

 楼主| 发表于 2025-4-17 12:19 | 显示全部楼层

4名少年撬门盗窃89部手机,店主:贼抓了却放了,我的手机向谁要?
大风新闻
2025年04月17日 08:11:37 来自陕西省
3915人参与287评论
“贼抓了却放了,警方说他们都是未成年人。可我被盗的其余40部手机还没追回,我该找谁讨要呢?”辽宁杨先生向华商报大风新闻求助说。

杨先生在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黑山镇经营一家手机店,4月7日凌晨,一伙少年撬门进入店内盗走89部手机,由于均未满16岁,警方抓获嫌疑人后口头教育后释放。



深夜被盗——

4名少年潜入手机店偷走89部手机

盗贼落网了40部手机却不知去向,损失约17.8万

杨先生介绍,4月7日凌晨3时许,4名少年撬开卷帘门进入手机店内,破坏手机展示柜的锁后,又试图用砖块砸碎展示柜玻璃,最终偷走89部手机。当天清晨,他向辖区派出所报案,警方当天追回其中49部,但仍有40部尚未找回,总价值约17.8万元。



据锦州警方公开的案情信息,4月7日上午8时许,锦州黑山县公安局黑山镇派出所接到报警,随即启动案件侦破工作。当日11时许,刑侦大队和侦查中心民警在沈阳市内,成功将4名逃窜的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并追缴手机50余部。经审讯,4人对在黑山县黑山镇盗窃手机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杨先生告诉记者,这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均为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被抓获后警方对其进行了教育便让其离开,并无其他处罚。

店主无奈——

这些少年作案后录制炫耀视频

警方联系家长,他们说管不了

“这些孩子知道自己不满16岁,抓到之后也只是口头教育,不用承担太多责罚,所以更加肆无忌惮。”谈起这些少年的所作所为,杨先生愤慨又无奈。监控视频显示,这些少年作案手法娴熟、分工明确,还携带着作案工具。“其中一人甚至在盗窃得手后录制炫耀视频发在社交平台,毫无悔改之意。”





杨先生说,这些未满16周岁的少年偷窃作案并非首例。事发后他了解到,这些少年通过网络联系,自发组成团伙流窜作案。“我和辽宁省内其他受害者建立了联系,加入了一个群聊,其中有30多位受害者都曾被未成年人偷盗,作案地点包括手机店、烟酒店、地下车库等。

“事后警方也联系了这些孩子的家长,可家长根本不管。那我们这些受害者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杨先生呼吁,保护未成年人固然应该,也应完善未成年犯罪的惩戒机制,避免“法不责未成年”成为违法犯罪的挡箭牌。

针对案情细节,是否如当事人杨先生所说,犯罪嫌疑人均未满16岁,被抓后仅受到口头教育就被放走,4月15日,记者联系到黑山镇派出所进行了解核实,工作人员表示需由相关领导进行回复,截至发稿未获回复。

律师说法——

店主可将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

诉请法院依法判决

对于此事,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

我国刑法第17条对未成年人犯罪分了三个年龄段,一是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且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才负刑事责任。二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8种犯罪行为的,负刑事责任。三是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意味着只要达到16周岁,无论实施何种犯罪行为(包括盗窃),均需承担刑事责任。

赵良善强调,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若实施盗窃行为,不予刑事处罚,但可责令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加强管教;必要时,可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此外,虽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因年龄问题不构成盗窃罪,但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未满14周岁不予处罚。对于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已达到行政责任年龄,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其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赵良善指出,针对店主的经济损失,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满16周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因而,店主可通过法院将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诉请法院依法判决。

赵良善呼吁,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罚,既要体现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又要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实现教育挽救与预防犯罪的双重目标。宽严相济,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结合,比如通过完善社会治安机制、加强家庭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加强社区矫正、心理辅导和社会帮扶,改善家庭和社会环境,预防犯罪发生;对已犯罪者采取个性化矫正措施。与此同时,通过举办学校、社区讲座等形式,提升家长教育能力;在学校开展法治教育,不断提升未成年人法律意识。

 楼主| 发表于 2025-4-17 12:19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同订婚强奸案:疑云仍笼罩,应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小新微言
2025年04月17日 00:55:12
925人参与64评论
近日,大同订婚强奸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与热议,尽管案件已二审宣判,但仍有一些疑问。

一、证据链构建的合法性审视

《刑事诉讼法》第55条明确规定,定罪量刑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本案中,检方指控的核心证据存在显著瑕疵:其一,受害人母亲作为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近亲属,其证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8条应审慎采信。司法实践中,亲属证言必须与其他物证形成完整印证才可采纳,而本案床单精斑作为间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体液接触,无法直接推导出违背意志的性行为。其二,被告人前期认罪笔录的效力存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供述应当排除。尽管现有证据未显示明显刑讯,但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曾多次翻供,且看守所体检记录显示存在体表瘀伤,这些细节在庭审质证中未得到充分重视。其三,报警记录与当事人陈述作为言辞证据的证明力问题,始终是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平衡的关键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确立的"证据确实、充分"标准,要求定罪量刑必须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这对单一言辞证据的采信提出了严格限制。武汉大学2021年实证研究显示,性侵案件中被害人首次陈述与后续证言出现细节矛盾的比率达28.6%。这种叙事变化可能源于心理干预、社会压力或法律引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特别规定,对存在反复的陈述必须进行"合理解释"验证。

最值得关注的是,该案物证鉴定存在程序漏洞。精斑提取笔录显示,物证提取时间为案发后72小时,已超出最佳取证时限,且未进行DNA定量检测以确定体液存留时间。在2021年浙江某类似案件中,正是通过精斑存留时间检测推翻了强奸指控,这种科学鉴定手段的缺失直接影响证据证明力。此外,被告人与受害人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案发次日双方仍在讨论婚礼筹备事宜,这种反常行为模式未被纳入证据综合审查体系。

在刑事诉讼中,单一证词往往难以独立定案,需要与其他客观证据相互佐证,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床单精斑仅能证明性接触,无法直接推导出插入行为;处女膜未破裂的医学结论虽不影响强奸认定,但结合阴道擦拭物无DNA的检测结果,仍暴露出关键物证缺失的缺陷。此类情形在浦东艾某案中直接导致撤诉,但本案却通过"反抗推定"定罪,凸显证据采信标准的区域性差。被害人仅手腕、手臂淤青的伤情,与指控的"激烈反抗"存在程度落差。法院未要求进行伤痕形成时间鉴定,也未排除其他致伤可能(如事后冲突),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82条关于伤情与行为关联性的审查要求

二、审判程序中权力制衡的缺失,审判长回应中存在“春秋笔法”

庭审记录显示,审判长在量刑评议阶段多次使用"根据常理推断""合乎生活经验"等表述,这种主观推定方式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第53条确立的"证据裁判原则"。特别是在涉及"婚内强奸"认定时,审判长将当地"订亲即视为夫妻"的习俗直接等同于法律关系,这种法理认知错位导致法律事实认定出现偏差。更值得警惕的是,量刑建议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异化适用。被告人当庭翻供后,审判长仍以"认罪态度影响量刑"进行暗示,这种将程序选择权异化为量刑交易的做法,违背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45条规定的自愿性原则。

1.选择性叙事强化有罪推定

审判长在采访中反复强调被害人"事前明确反对婚前性行为""激烈反抗"等情节,却未对男方提出的关键质疑进行充分回应。例如,被害人阴道擦拭物未检出男方DNA,审判长仅以"事后清洗"解释,但未提供浴室使用记录或水痕检测等佐证。这种单方面采信被害人陈述的做法,与《刑事诉讼法》第55条要求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存在冲突。

2.对录音证据的片面解读

男方在电话录音中回应"哦哦,对对"被直接认定为强奸自认,但该回答在语义上存在多重解释可能(如敷衍应对、未听清问题等)。审判长未结合其他证据形成闭环,反而将模糊性回应作为核心证据,与聂树斌案再审确立的"供述真实性存疑时应否定效力"原则相悖8。

3.事后行为替代事中意志认定

法院将案发数小时后的拖拽、纵火等行为作为"违背意志"的补强证据,但未论证这些行为与性侵行为的直接关联。此类推定方式存在逻辑漏洞:拖拽可能源于彩礼纠纷,纵火也可能是情绪失控,正如上海艾某强奸案中类似情形最终被认定为经济纠纷。

4.认罪换缓刑"的潜在胁迫

二审法院曾向社区矫正机构发函称拟适用缓刑,但最终因被告拒不认罪维持原判。这一过程暴露出司法机关可能将"认罪"作为缓刑前提,涉嫌违反《刑法》第72条关于缓刑适用条件的规定。被告母亲披露的"席某某坚称无罪"与法院所称"曾有悔过表现"形成矛盾,损害司法公信力。

5.举证责任倒置的合法性危机

法院以"事后激烈反应"替代"事中暴力证据",实质上将证明性行为合意的责任转移给被告,违背无罪推定原则。这与艾某强奸案中"缺乏插入证据即撤诉"的判例形成鲜明对比,凸显证据审查标准的不统一

三、辩护权保障的形式化困境

被告母亲作为辩护人的选择,折射出刑事辩护制度的现实困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监护人作为辩护人,但本案暴露出的问题是:第一,司法机关系明知被告母亲不具备法律专业能力,却未依职权告知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违反《法律援助法》第25条关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第二,审判机关未对辩护人进行必要的能力审查,导致庭审质证流于形式。在关键物证质证环节,辩护人未能就精斑鉴定提出专业性质疑,这种辩护实质缺位严重损害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更具争议的是,司法机关对辩护人隐私侵权行为的处置失当。被告母亲在社交媒体公布受害人隐私信息的行为确属违法,但根据《刑法》第308条之一,泄露不公开审理案件中知悉的个人隐私应追究法律责任,该追责主体应是行为人本身,而不能转化为对被告人的不利推定。本案判决书却将辩护人过错作为"被告人拒不悔罪"的佐证,这种责任混同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52条"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四、该案有什么启示意义?

该案的启示意义在于,基层司法机关亟需建立三重保障机制:其一,构建"证据审查清单制度",对强奸案件中的体液证据、伤痕鉴定、电子数据等关键证据制定标准化审查流程;其二,完善"庭审实质化"配套措施,落实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强化当庭质证效力;其三,建立"辩护人能力评估机制",对自行委托的辩护人进行基本诉讼能力审查,必要时启动强制法律援助程序。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该案是否启动司法监督程序将是对司法改革成效的重要检验。唯有坚守程序正义的底线,严格贯彻证据裁判规则,才能真正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庄严承诺。这不仅关乎个案当事人的命运,更影响着社会公众对法治的信仰。

 楼主| 发表于 2025-4-17 12:19 | 显示全部楼层

劳东燕:一些律师对订婚强奸案的露骨发言,真是让人掩鼻
劳东燕2004
2025年04月17日 01:23:59
6047人参与635评论
劳东燕:一些律师对订婚强奸案的露骨发言,真是让人掩鼻

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成为舆论热点,本身就令人悲哀。一起关涉特定个人隐私的强奸案件引发全民关注,而真正需要关注的公域问题却被冷落与忽视。更令人悲哀的是,朋友圈一些刑辩律师的露骨发言,真是让人掩鼻。实在忍不住,删了其中几位的微信号。大同的这个案件,如果二审法院答记者问中揭示的涉案情节属实,判决认定被告人构成强奸罪没什么问题。

只因为有订婚,就可以强制发生性行为?订婚等于性承诺,彩礼等于卖身钱,而且还是卖身为性奴?婚内都可以成立强奸了,还要否定订婚后的强制性行为构成强奸罪,这是生活在大清朝吗?另外,什么时候强奸罪的既遂标准变成射精或处女膜破裂了?无论是理论通说还是实务立场,一直采取的是插入标准吧。如果有其他的证据证明有插入,就可以构成强奸既遂,没有相应的证据当然另说。

大半夜的,朋友圈看到多个类似的发言,实在让人窝火。性的自主权是专属于个人的,并不因订婚或结婚而丧失,连这也要质疑要推翻?更何况,订婚在法律上根本没什么意义,双方之间并未就此进入婚姻,仍然只是男女朋友关系。本来不想评论这个案件的,因为事关他人的隐私,并且原以为订婚不等于性同意是现代社会的常识,根本无需多言。哪里能想到,会有这么多人还生活在大清朝,后脑拖着丑陋的辫子而不知自丑。

更有甚者,还有污言秽语侮辱被害人的,下面这个发言据说也是出自刑辩律师之口。如果发言者真是刑辩律师,这样的素养,确实是让人大跌眼镜。 如此恶臭难闻的发言,也好意思发在朋友圈?

 楼主| 发表于 2025-4-17 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订婚强奸案”争议:民俗和常识,不能成为代替法律审判的标准
今日评论
2025年04月17日 09:00:55
243人参与38评论


青锋

山西阳高县“订婚强奸案”二审宣判,二审驳回被告席某某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这一结果恐怕有人会感到意外,尤其是之前被告母亲对外公开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某些细节,如果和二审判决两相比较,估计还会有人会感到判决不公。但如果详细研读二审审判人员宣判后接受媒体采访所作的解释,或许瞬间就能打消对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的疑惑。因而,青锋在此要进一步提醒人们,不要用一般常说,或者当地民俗作为衡量这一案件的标准,更不能以民俗或常识,替代法律审判的标准。

在二审宣判之前,估计不少人都看到了这么一篇报道,说是被告席某某所在村部分“村民对女方在订婚后控告男方强奸的行为不理解”。因为,“根据当地的婚俗,一般两人订了婚,就算是一家人,住在一起很正常”。

青锋理解当地村民的这种认知,毕竟几千年来,在我国农村,老百姓一般都把订婚看做定亲双方已经认定成为了亲戚,只是等待看好一个日子,女方过门到男方家里而已。也就是说,在当地村民看来,只要男方给女方付了彩礼,女方就成了男方的人,即便是发生关系,也合情合理,能够理解。

遗憾地是,在现代法制社会,一切都要以法律而论,即便是流传了几千年的农村风俗,都要放在当下法律法规下来衡量。

根据现行法律,男女双方具有平等的权力,不论男女任何一方,都不能做违背对方意愿的事。因而,席某某在订婚后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依法就应以强奸罪论。

因为二审宣判之前,案情未有深度公开,被告席某某母亲通过媒体公开女方处女膜没有破裂等鉴定结果,在青锋看来,在没有拿到前述鉴定前,就依据相关报道披露的相关办案人员仅通过电话问询等情节就对席某某以强奸女方定论,并判处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似乎有一定瑕疵,不能不予质疑。

但随着二审审判人员对媒体相关解释中披露的,“2023年5月2日中午饭后,席某某与被害人吴某一同来到阳高县某小区14楼室内,二人室内休息至当日17时许,席某某向吴某提出发生性关系,因吴某不愿在婚前发生性行为而遭拒绝。席某某不顾吴某反抗,将吴某裤子脱掉,强行与吴某发生了性关系”,及其此后发生的相关情况的公开,法庭以席某某犯强奸罪定罪,应该有相当确凿的事实。

因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是否涉嫌强奸,女方处女膜是否破裂,是重要依据,但并非定论的唯一依据。

二审审判人员对媒体的解释中明确,“鉴定意见证实现场床单上的斑迹中检出席某某的精斑和席某某、被害人的混合DNA基因分型”,这一证据,如果被告方没有更进一步证据予以推翻,那法庭以此事实作出席某某犯强奸罪的判决,应经得起质疑。

退一步说,按照法律法规,即便是没有上述证据,席某某提出发生性关系,对方予以拒绝后,席某某此后有一系列的强制行为,也涉嫌强奸,或者说可以认为强奸未遂,依法也应予以惩处。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人们的共识,也唯如此方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二审审判人员在公开宣判后,通过相关媒体公开案件中可以公开的相关情节证实,对席某某以犯强奸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应该说事实存在,依法有据。同时,也让人们明白,民俗、常识,可以理解,但是,替代不了法律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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