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首长、您们好:
成都市理顺牧业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李顺成为什么在2010年1月19日计划开车去成都市中区天府广场“撞死无辜过往群众制造惊天动地流血事件”;计划目的是什么……?尊敬的编辑部首长:这计划毁灭了李顺成家庭幸福……“杀人偿命”李顺成一人生命不会惊天动地,撞死无辜过往群众才能达到……才能唤醒人民法院法官知道枉法徇私判决会断送无辜当事人一家幸福,也才能够引起党中央重视。
请最高人民法院首长审评1、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在福龙公司董事长何远林(原告)虚假欺诈起诉事实暴露时,逃避法律制裁向法院申请撤诉,三年多的系列诉讼、再次重审法官明知原告事因虚假欺诈起诉事实暴露才申请撤诉,竟然无条件作出(2008)青白民初裁字第673号裁定、准许原告四川福龙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明知原告虚假结算欺诈起诉三年多,原、被告至今还没进入结算程序:李顺成认为(2006)青白民初字第222号审判长何兴强与何远林案前通过精心策划有预谋诈骗。可以说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认真审查(原告)福龙公司董事长何远林起诉事实和相关证据立不起案……结果判决为结算事实清楚导致虚假结算欺诈起诉三年多至(2008)青白民初裁字第673号裁定、准许原告四川福龙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请最高人民法院首长审评2、依据2009年11月9日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立案法律释明告知书”原文摘要一、你公司请求法院依法对《租地延转协议》所书李顺成签名及手印进行司法鉴定并确认是否是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人民政府领导伪造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你公司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李顺成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李顺成行政起诉完全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四)项之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事因成都市理顺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04年4月22日、经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原日新镇)人民政府招商引资推荐李顺成购买了第三人何远林“仙源娱乐庄”;政府派专人主持买卖协调会形成,原、被告法人代表在《转让房产协议》签名盖公章、主持人代表镇人民政府签名(加盖)成都市青白江区日新镇人民政府公章。请问:中国法院网编辑部首长《转让房产协议》还不是行政行为吗?
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首长: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审判长以法官权力强行李顺成接受《租地延转协议》作出(2008)青白民初字第6号判决。原、被告应执行(加盖)成都市青白江区日新镇人民政府公章的《转让房产协议》所书事项?还是执行同样(加盖)成都市青白江区日新镇人民政府公章的《租地延转协议》所书事项……?
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首长: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为掩盖(2008)青白民初字第6号用伪造《租地延转协议》为判决依据不敢受理、更不敢对《租地延转协议》所书李顺成签名及手印进行司法鉴定。因《租地延转协议》通过司法鉴定就体现出成都市青白江区日新镇人民政府行政伪造证据事实成立(同时)暴露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枉法徇私用伪造证据的违法判决事实成立。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立案法律释明告知书”原文摘要二、你公司认为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人民政府伪造《租地延转协议》,实际上是你公司对(2008)青白民初字第6号生效判决不服,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可申请再审。青白江区人民法院目的不是掩盖违法判决事实吗……?
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首长:李顺成绝非是对(2008)青白民初字第6号生效判决不服;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人民政府和第三人何远林因招商引资推荐李顺成购买了第三人何远林“仙源娱乐庄”隐瞒了建设规划及不能办证的各项手续早已过期事实,构成了协助第三人何远林共同损害投资利益的行政违法行为。
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首长:事实因为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人民政府和第三人何远林因招商引资推荐李顺成购买了第三人何远林“仙源娱乐庄”,为了掩盖“过期事实”,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人民政府(原日新镇)在《租地延转协议》上,在李顺成不知情,未到场的情况下,为达其目的,再次利用行政职权协助第三人何远林制作了《租地延转协议》临摹了李顺成签字,及他人手印的行政违法行为。
请最高人民法院首长审评3、李顺成在2010年元月5日星期二第十六次青白江区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至今未答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请问最高人民法院首长,法院不作任何答复合法吗?
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成都市理顺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原四川省乐至县助剂厂)
法定代表人:李顺成、(董事长)。
住址: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福龙村8组。
联系电话:1898293516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5101132000547-1
被告: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人民政府(原日新镇)。
法定代表人: 镇长。
地址: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
第三人:何远林,男,生于1949年2月2日,汉族,系四川福龙建筑有限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住青白江区祥福镇福龙村7组。
一、诉
讼
请
求:
请求:
1、判令被告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人民政府和第三人何远林因招商引资推荐原告购买了第三人何远林“仙源娱乐庄”隐瞒了建设规划及不能办证的各项手续早已过期事实,构成了协助第三人何远林共同损害原告投资利益的行政违法行为。
2、判令被告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人民政府和第三人何远林因招商引资推荐原告购买了第三人何远林“仙源娱乐庄”,为了掩盖“过期事实”,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人民政府(原日新镇),在《租地延转协议》上,在原告不知情,未到场的情况下,为达其目的,再次利用行政职权协助第三人何远林制作了《租地延转协议》临摹了原告李顺成签字,及他人手印的行政违法行为。
上述两个行政违法行为,导致原告公司及个人在三年多官司生涯沉沦中饱受精神痛苦及企业倒闭,其阴隐仍在恶梦中。请求判令被告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人民政府和第三人何远林,承担行政违法责任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行政法律后果责任。
二、事
实
和
理
由:
(一)、2004年4月21日经成都市青白江区日新镇人民政府招商引资推荐原告够买了第三人何远林“仙源娱乐庄”并派专人主持买卖会议,达成《转让房产协议》协议。协议前言写道:“为支持外来企业在我镇发展经济,新办企业,带动我地区农民致富。经双方协商,求得共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本协议”并于同日签订了本协议。原告法定代表人李顺成签字并加盖原四川省乐至县助剂厂公章。第三人何远林签字并加盖了成都市青白江区仙源娱乐庄公章。被告主持人代表镇人民政府签了主持人名字并加盖了成都市青白江区日新镇人民政府公章。原告当即交付10万元定金后《转让房产协议》 生效,正式接受“仙源娱乐庄”的转让财产。
(二)、被告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人民政府(原日新镇)隐瞒了第三人何远林“仙源娱乐庄”青计投资[1998]50号文件、补办编号青城规建第217号[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日新“仙源娱乐庄”规划图等三份产权相关文件在1999年12月29日之后就已失效的事实。
此行政行为已足以构成了协助第三人何远林共同损害原告投资利益,请求判令被告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人民政府和第三人何远林承担行政违法责任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行政法律后果。
(三)、原告在2008年12月1日收到祥福镇领导邓勇送来加盖青白江区日新镇人民政府公章的《租地延转协议》复印件才知有这份文件存在的事实。
发现被告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人民政府(原日新镇),在《租地延转协议》上,同样利用行政职权协助第三人何远林共同制作了《租地延转协议》临摹了原告李顺成签字及他人手印的行政违法行为。
下面是原告为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支撑:
转摘原告李顺成诉“第三人”何远林诉产权纠纷一案法院判决:“政府“仙源娱乐庄”青计投资[1998]50号文件、补办编号青城规建第217号[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许可证及日新“仙源娱乐庄”规划图等三份产权相关文件在1999年12月29日之后就已失效”。镇政府领导推荐买“仙源娱乐庄”时在2004年4月22日已失效近五年之久。判决所书第7页、最后查明,“在有关部门发出本案所涉土地的文件、通知、许可证后,被告何远林未到有关部门办理该宗土地的使用权证;在原告与被告签订《转让房产协议》后至今原、被告均未到有关部门办理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变更手续” 判决所书第9页、“原告主张要求被告给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在1998年12月29日颁布的,在1999年12月29日之后就已失效。而本案双方发生买卖关系是在2004年4月22日,故在原告向被告够买该宗土地上的房屋时,该许可证早已失效”。
依据(2008)青白民初字第6号判决书第3页、“ 被告何远林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内向法庭提交的证据1、2004年5月12日由租地方为李顺成,出租方为福龙村八组赖文水等二十人、原经办人为何远林签字的《租地延转协议》证明被告履行了协议约定的全部义务。判决书第4页、第十排“原告对于被告所提交的证据1、2,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当庭否认……,政府与原、被告三方签字加盖公章的《转让房产协议》约定使用年限为24年 。从2004年4月22日至2028年4月21日止。而《租地延转协议》时间是2025年12月31日止”。
综述,被告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人民政府利用职权,参与并协助第三人何远林,隐瞒了事实,制作了不实《租地延转协议》导致原告公司企业倒闭及个人在三年多官司生涯中饱受精神痛苦。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人民政府和第三人何远林,承担行政违法责任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行政法律后果责任,保护原告合法权益。
附:证据部分:
一、原、被告镇政府三方在2004年4月22日转让房产协议书(原件复印)一份;
二、录像光碟证明通过青白江区日新镇政府专人主持买卖协调会的整个会议过程;
三、《租地延转协议》;
四、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08)青白民初字第6号判决书
1.依据(2008)青白民初字第6号判决所书(原文摘要)第4页庭审质证过程 ;
2.原审(2008)青白民初字第6号判决第3页(原文摘要);第9页、原告主张要求被告给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在1998年12月29日颁布的,在1999年12月29日之后就已失效。而本案双方发生买卖关系是在2004年4月22日,故在原告向被告够买该宗土地上的房屋时,该许可证早已失效;
原告:成都市理顺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顺成、(董事长)
2010年元月5日星期二
附:案件受理行政实用法律原则:
“行政主体是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并对其后果承担责任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行政主体对应的行政相对人可以是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是在我国境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及无国籍人”。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四十一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来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司法解释:所指行政行为,是指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与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有关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以及相应不作为”。
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首长: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庭长“何兴强是冤案制造者”不受理……成都市理顺牧业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李顺成计划开车去成都市中区天府广场“撞死无辜过往群众制造惊天动地流血事件”;这计划真正形成直接毁灭李顺成家庭幸福。都知道“杀人要偿命”不去撞死无辜过往群众,李顺成一人的生命不可能引起惊天动地,只有撞死无辜过往群众才能唤醒法院法官明白枉法徇私判决会断送很多无辜当事人一家幸福的道理,李顺成想到惊天动地流血事件发生了,肯定能够引起党中央重视……想到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法官可以知法犯法,想到撞死无辜过往群众才能达到惊天动地的流血事件,才能唤醒人民法院法官……想到2010年1月7日用特快专递给省政法委寄去了北京上访横幅和破坏性审计照片,在2010年1月10日用特快专递给四川省纪委、监察厅首长寄去横幅和破坏性审计照片至今无音讯。因此横下开车去撞死无辜来往群众制造惊天动地流血事件的心(车到成都市梁家巷)安装好摄像机准备录下惨案现场时;李顺成开始想象无辜人的不幸惨剧是那样的目不忍睹。眼前全都是前世无冤今世无仇的陌生人,自问被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枉法徇私判决只是李顺成个人精神、经济受到损失,生命并没受到伤害受不了还要用他人生命来唤醒歪法官是否太自私最终放弃……
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首长:假如你是我碰上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枉法徇私判决……?
请最高人民法院首长审评: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判决为结算事实清楚一案(通过)以下系列诉讼在欺诈起诉事实暴露时撤诉:
1、初审(2006)青白民初字第222号判决为结算事实清楚。
2、上诉(2006)成民终字第1530号裁定发回青白江区法院重审。
3、重审(2006)青白民初字第629号判决为结算事实清楚。
4、再上诉(2007)成民终字第592号维持原判。
5、申诉(2008)成民监字第219号裁定成都市中院再审。
6、再审(2008)成民再终字第12号裁定发回青白江区法院重审。
7、成都市青白江区法院明知福龙公司欺诈起诉事实长达三年另五个多月“暴露时”申请撤回起诉,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作出(2008)青白民初裁字第673号裁定、准许原告四川福龙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31条第一项、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李顺成认为: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在践踏法律。理由《中国法律两审制,一审、二审为终审判决》本案通过七次系列诉讼长达三年另五个多月且在原告欺诈起诉事实暴露时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福龙公司当法院什么地方?黑暗旧社会衙门?欺诈起诉事实暴露时才撤诉与黑社会有区别吗……?
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首长: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无条件准许原告四川福龙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后,无辜被告上诉等相关损失依法起诉十几次,法院立案庭(何兴强)找茬不受理“事因何兴强是(2006)青白民初字第222号故意制造冤案者(本案)初审任独立审判长”何兴强明知福龙公司事因欺诈起诉事实暴露才被迫申请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31条第二项、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院无条件准许其撤诉等于无辜受害人挨打不准还手,被人打了还应自己支付其费用。请问法院不是侮辱李顺成人格吗?不是侵犯人权吗?初审、终审输等七次系列诉讼,长达三年多,被告为澄清冤案不需其费用吗?法官这种行为与黑社会性质有区别吗?与抗日战争时期的汉奸走狗有两样?相信成都市青白江区法院法官只手遮不了天。相信省政法委和省纪委监察厅首长会主持公道,依法查处枉法徇私判决,不会让李顺成等职工去北京拉横幅向社会讨……
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首长:依法审评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08)青白民初字第6号判决依据《租地延转协议》上所书李顺成签名笔迹和手印指文进行司法鉴定其真伪还李顺成一个公道,相信省政法委和省纪委监察厅首长会依法主持公道,依法审查原告为什么不在以上系列诉讼判决前申请撤回起诉……?
成都市理顺牧业科技有限公
董长
李顺成
2010年1月19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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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bs.mala.cn/thread-1652138-1-1.html
http://bbs.mala.cn/thread-1652170-1-1.html
请问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首长: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在2010年1月5日收到行政起诉状受理与不受理是否应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