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人民法院 关于“南江县人民法院法官徇私枉法,枉法裁判” 一帖的回复
“123456ik”网友: 您好,您在麻辣论坛发帖反映的情况,我院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案件管辖问题。经核实,您反映的案件是原告岳某与被告陕西某公司、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属于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间借贷纠纷的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民间借贷纠纷,争议标的为货币,原告岳某居住地、户籍地在南江县属于接收货币一方,因此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四川省南江县。原告岳某可以选择向南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向被告陕西某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原告岳某选择南江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告陕西某公司在一审答辩期间也未提出管辖异议,该案由南江县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 二、关于超标的冻结问题。您所反映案件经依法审理后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某公司银行存款22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计算。原告岳某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标的220万元,并提供了某财保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保函作为担保。因此,本院作出的诉讼财产保全裁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不存在超标的冻结。 三、关于法律文书存在文字表述瑕疵问题属实,我院已出具补正裁定予以更正,并已送达当事人。 感谢您对南江法院工作的关注和监督,今后我院将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文书制作和审核把关力度,切实提高法律文书质量,严防裁判文书“带病出门”“带病送达”等问题发生。
南江县人民法院 202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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