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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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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9 06: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月8日,教育部发布《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


内容共涵盖二十条,对于谁能做培训,培训时间、培训收费等多方面,做了全面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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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家长第一时间关注到,转发到家长群,有位妈妈说:“感觉以后参加校外培训更有保障了。”也有家长说,这是双减落到实处了。


记者梳理了一下,拎出一些重点,一起来看看。


一.明确了校外培训的定义


对于什么是校外培训?《条例》首次明确了其具体定义,是指学校教育体系外,面向社会开展的,以中小学生和3至6岁学龄前儿童为对象,以提高学业水平或者培养兴趣特长等为主要目的,有组织或系统性的教育培训活动。


开展校外培训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校外培训办学许可,具备法人条件。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


《条例》规范了不同类型的校外培训,分别由哪一级的主管部门审批。比如校外培训办学许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开展校外培训活动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办学许可,在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前,应当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分别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载明“培训”字样。


二.教研人员不得从事校外培训活动


《条例》中第八条提到,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学和教研人员,应当取得教师资格。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教学和教研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专业资质。幼儿园、中小学在职教师、教研人员不得从事校外培训活动。


校外培训使用的材料,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其中,实施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应同时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一位初中班主任说:“之前的文件中,都提到了老师不能从事校外培训活动,这次是把教研人员也纳入了禁止名单。”


有媒体报道称,这项规定将防止与课程教学、考试命题密切相关的教研人员,通过开展或参与校外培训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及考试招生工作。


三.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公布培训对象的学业成绩和排名。


校外培训应当安排在培训所在地中小学教学时间之外的时间,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培训时长、时段等作出具体规定。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组织或参与组织面向中小学生及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等级考试、竞赛,不得公布培训对象的学业成绩和排名。


幼儿园、中小学校不得将参加校外培训或者培训结果作为招生的依据。


四.学科类校外培训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关于校外培训收费,《条例》也做了明确规定。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的学科类校外培训,应当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收费管理办法。其他校外培训的收费价格,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校外培训机构采用预收费方式收取费用的,应当将预收费用纳入监管。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


这一点,被不少家长和网友点赞。

遭遇过培训机构跑路的初中家长吴女士,说:“最怕培训机构预收费,家长都感觉不放心,现在收费的问题由省政府制定办法,这是给我们家长吃了颗定心丸。”


五.支持少年宫、科技馆、博物馆等开展校外培训


鼓励、支持少年宫、科技馆、博物馆等各类校外场馆(所)开展校外培训,丰富课程设置、扩大招生数量,满足合理校外培训需求。


通过多种方式,引入质量高、信用好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


去年10月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出台


对于广大学生和家长来说,校外培训一直备受关注。


2023年10月,教育部颁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对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立规定则,旨在加强校外培训监管,使校外培训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明确了“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形式。对于存在违法违规培训问题的校外培训机构,正式施行行政处罚。


文件中提到,对于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有关部门可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也明确了处罚办法,比如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或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要求退还所收费用,并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文件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法校外培训活动的情况存在,仍为其提供场所的,首先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如果校外培训机构超出办学许可范围,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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