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7)川1902刑初486号重庆籍腾学富案卷:
迟到七年的重磅消息出炉
——四川省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构陷重庆籍投资商腾学富被判徒刑大揭秘
报案人:腾学富,男,汉族,小学文化,原中共党员(所谓“故意伤害罪”案被开除党籍),退役伤残军人,民营企业家,身份证号码:510221197309040014,重庆市长寿区人,住重庆市长寿区长寿路62号附1号4-6号。联系电话:13320279517。
被告人:苟中荣,时任四川省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江北派出所副所长。
被告人:苏举,四川省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江北派出所民警。
被告人:唐伟,四川省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江北派出所民警。
被告人:吴超,四川省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江北派出所民警。
被告人:马洋,男,出生日期:1991年1月29日,现场勘验见证人,未满18岁,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江北郑家街。
一、事实与理由
(一)构陷“抓获经过”。
真实的客观事实:2017年1月17日11点多钟,在巴州区江北润洲茶楼卡座5,我(腾学富)头部被巩强平用玻璃茶杯砸伤,流血不止,衣服上沾了很多的血(巴中市中医医院住、出院证明:伤口1.5cm)。我用右手还击(赤手空拳)把巩强平左眼部打肿。这时与巩强平并排而坐的周小蓉看到我头部流了很多血在我的身上,怕出事,便起身转向巩强平阻挡,被巩强平手持砸伤我头部的破碎茶杯划伤。
出警民警唐伟、吴超(法律文书资料显示),看到我头部受伤流了很多的血在我的身上,周小蓉脸部受伤,叫我们出示身份证登记,并简单问了一下情况,呼了120车把我、周小蓉拉到巴中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
我未离开茶楼半步等待警察处理。然而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江北派出所唐伟、吴超先入为主,虚构“抓获”事实,掩盖案件真相,伪造“抓获经过”法律文书。
(二)构陷我(腾学富)划伤周小蓉脸部。侦查尚未进行,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江北派出所于事发当天的2017年1月17日,我就被扣上伤害周小蓉的帽子,他们结伙再来做案子。以“抓获经过”法律文书为证:“2017年1月17日11时许,……在商谈过程中巩强平与腾学富因资金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抓打,在抓打过程中腾学富持破碎的陶瓷茶杯碎片将周小蓉脸部划伤……。抓获人:唐伟、吴超,2017年1月17日。”
“抓获经过”法律文书,无民警签名,纯属伪造。(以“抓获经过”法律文书为证)
(三)民警接警到案发现场(润洲茶楼卡座5)时,服务员并未将玻璃碎片打扫。为什么不保护现场,收集物证、提取指纹?
(四)2017年6月28日,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立案决定书【巴州区公(江)立字[2017]165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周小蓉被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无民警签名,纯属伪造。(以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立案决定书”为证)
(五)五个月后的2017年6月29日伪造的“现场勘验笔录”。
现场勘验单位: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江北派出所。
现场勘验开始时间:2017年1月17日12:33分。
现场勘验结束时间:2017年1月17日13:33分。
现场保护人,姓名,腾学富,单位不明,职务不明。
天气,晴,温度26℃,湿度60%,风向,西风,笔录人苟中荣,制图人苟中荣,照相人苏举,录像人,录音人。
现场勘验人员。
本人签名,苟中荣,单位,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江北派出所副所长。
本人签名,苏举,单位,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江北派出所民警。
本人签名,马洋,性别,男,出生日期,1999年1月29日,住址,巴州区,郑家街。
落款时间,2017年6月29日
因做案子需要有“现场勘验笔录”。于是2017年6月28日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2017年6月29日伪造2017年1月17日“现场勘验笔录”。其证据:
1、现场勘验开始时间:2017年1月17日12:33,结束时间:2017年1月17日13:33。“现场勘验笔录”落款时间为2017年6月29日。
2、“现场勘验笔录”标明天气,温度26℃。巴中一月平均温度3℃/10℃;六月平均温度21℃/32℃。证明“现场勘验笔录”的实际时间为2017年6月29日。
3、现场保护人,姓名,腾学富。我(腾学富)是2017年1月17日事发当天的现场保护人。证明2017年6月29日伪造2017年1月17日“现场勘验笔录”。
(六)现场勘验见证人,马洋,性别,男,出生日期,1999年1月29日。当年当天未满18岁,怎么能作为现场勘验见证人?马洋无身份证号码,其他资料显示,也有字不同的“马杨”。马洋(马杨)没有身份证号码,是你派出所故意隐瞒,或世上根本就不存在马洋这个人。
(七)“现场勘验笔录”,无民警签字,未满18岁现场勘验见证人也未签字,纯属伪造。
(八)茶楼“陈老板”称一个叫“杨晓丽”的人提供的监控视频。请问:“杨晓丽”何许人也,对一个身份不明提供一个掐头去尾的监控视频,监控视频来源合法吗?又怎么保证其完整性与真实性?
(九)巩强平、周小蓉在公安调查笔录上记载互作伪证的证据。
所谓被害人周小蓉陈述、当事人巩强平陈述,只有三句话是真话。这三句真话:一是腾学富把巩强平眼部打肿了。二是腾学富把巩强平按倒在地上。三是巩强平称身高183cm,体重178斤。第三句真话问题来了,谁是“较胖”之人。除三句真话,其余全是编造的假话。编造的假话问题也来了。
第一,为什么巩强平陈述和周小蓉陈述高度吻合一致。充分说明,巩强平和周小蓉恶意串通,互作伪证。
第二,巩强平、周小蓉说:“在项目上投入资金1000多万元。”经委托律师调取证据查实:巩强平一分钱未投。
第三,巩强平、周小蓉说:“发生打架伤害事件的原因:腾学富没有按合同投入足够资金。”事实上,我按合同约定,按时投入股份资金318.6万元,超投1.6万元。巩强平还向我借358万元,我共投入资金676.6万元。
第四,巩强平说:“我当时倒地起来后就用手机打了腾学富的头部。”在2023年9月18日市检察院召开的所谓“证据开示”座谈会上,张法医说:“头部伤口1.5cm,手机是打不起这样的伤形的。”同时在监控上也没有看到巩强平倒地起来后用手机打了我的头部。
第五,巩强平说:“仅拿着被砸坏茶杯的一段就向我妻子周小蓉脸部划去,当时划了周小蓉脸部两下,耳部一下。”请问:在短短不到10秒钟,你巩强平怎么知道划了周小蓉脸部两下,耳部一下?那就只有一种解释:你巩强平划伤的周小蓉。
第六,周小蓉说:“我身上和腾学富身上都沾着我的血。”我的身上怎么能够沾着周小蓉的血(中间隔着茶几)?周小蓉没有死,证明周小蓉动脉血管未被割断。即使周小蓉的动脉血管被割断,也不会溅到我的身上。我身上的血,是巩强平用玻璃茶杯砸伤我头部伤口1.5cm伤口,流血不止,是我自己的血。
第七,公安派出所于事发当天按打架事件作的调查笔录上,巩强平、周小蓉互称“妻子”、“老公”。而在2018年1月15日巴州区法院询问笔录上,告之周小蓉作伪证要负相应法律责任时,周小蓉马上改口说:“我与巩强平不是夫妻关系。”我突然才明白:之所以巩强平、周小蓉胆大妄为,攻守同盟、互作伪证,是因为公安派出所在调查笔录上,没有告之作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
(十)辨认笔录,暗藏杀机。
第一,润洲茶楼卡座5发生的伤害事件,我(腾学富)与巩强平、周小蓉是“一对一”的关系。你公安派出所让辨认人周小蓉辨认照片,与“此地无银三百两”有什么区别呢?
第二,马洋“第二次出现在辨认现场”,在见证人马洋的见证下让辨认人辨认照片,马洋,无身份证号码,前面已叙。更有理由怀疑,在这个世上根本不存在马洋这个人,是你公安派出所为了“做案子”的需要杜撰的“马洋”。
(十一)周小蓉给江北派出所写的“申请”:“我于2017年1月17日11时许在巴中市巴州区巴人广场润洲商务茶楼被腾学富打伤,经法医见定轻伤,为此我申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落款时间,2017年5月19日。”5月的“5”有明显改动。有理由怀疑,周小蓉是在民警授意下改动的。
(十二)巴州区检察院、巴中市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认定我(腾学富)坐在卡座5右边的。而证人陈英证言:一个矮胖的男人坐在左边的,一个高个子男的和一个女的他们两口子坐在右边的。作何解释?
(十三)周小蓉不是我伤的,我自始至终都是这样说的。可是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江北派出所民警徇私枉法,非法拘禁,威胁利诱,骗我在监控上指认,逼我签字认罪。
接着巴中市巴州区检察院虚假公诉、区法院枉法判决。冤案由此产生。
巩强平、巩新平、周小蓉等人当年以“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性缴款书(收据)”5张金额624万元加盖公章的空头发票为幌子,带上满满的诚意来到我们重庆市长寿区诱骗吸引我投资参与巴中建设,欺诈骗取我投资676.6万元。然而巩强平一分钱未投。紧接着设圈套、布陷阱,诬陷我伤害周小蓉。我为了保命,被迫签订三方《协议》、《赔偿协议》。巩氏兄弟和周小蓉在黑恶势力“保护伞”作用下,达到了独吞合伙开发项目产值达1.2亿元的目的。我冤枉赔偿周小蓉45万元。
可见,四川省巴中市营商环境之恶劣,谁还敢在巴中投资!
二、强烈要求依法追究巩强平、周小蓉等刑事责任,和依法打击并处罚涉案司法公职人员。
三、誓死捍卫个人合法权益的决心坚石磐石。
无罪伸冤人:腾学富
2024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