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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12309绵阳检察院:要求你院用证据和法条回复最高检转投诉[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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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院王欣高艳辉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绵检民(行)监【2016】51070000020号》、《绵检民(行)监【2017】51070000102号》,严重违反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察规则(试行)》。强烈要求你院依据该《规则》第四条、第四十一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等抗诉,监督绵阳中级法院胡益昕李华峰等根据被告建设银行杨长健豁舒等伪造的证据判案、双重标准判案、被告律师“口头之辞”判案等等枉法行为,要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监督再审。
  例如伪证暑名为杨长健的利用职务之便,伪造多份文件、偷盖印章,恶意串通法官,向法院举证(根据刑法第399条规定已构成伪证罪)应诉之事,要求用证据并纸质回复:1、建绵薪纪(2012)02会议纪要和建绵发【2011】267号的起草人?用印发起人?审批人?谁去用的印?什么时间用了几个印章的签字记录?另有豁舒等向法院提供的未被采纳的伪证。

上述两份伪造的文件,为什么本人在建行企业网悬赏查询后,就将本人网络断了,至今未开通?是此地无银三百两还是做贼心虚?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由单位出具的证明,如仅加盖该单位印章,而无该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盖章的,则不符合该条关于单位证明材料形式要件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上月王欣通话严重歪曲事实、并违反检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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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贼心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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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眼说瞎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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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25 17:5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经查,我院已于2016年4月19日、2018年1月23日对刘某某申请监督其与建设银行绵阳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房屋买卖纠纷案件作出了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七条第六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案件不再受理。感谢您对绵阳检察工作的关注和理解。

绵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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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2-20 10:1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特别可笑而扯淡的是:2013年的伪证能管2011年的事

发表于 2023-12-20 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3-12-21 10:4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先是不依法抗,再说已经答复过,不再答复了,就是以这种方式来智造冤假错案,欺骗我们纳税人!

 楼主| 发表于 2023-12-24 09:3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黑恶的莫过于你们在背后助纣为虐!

 楼主| 发表于 2023-12-26 14:2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绵阳检察 发表于 2023-12-25 17:55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经查,我院已于2016年4月19日、2018年1月23日对刘某某申请监督其与建设银行 ...

要求用证据回复,别睁眼说瞎话好不?
“天道有轮回”哈!

 楼主| 发表于 2023-12-27 11:2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以这种方式来智造冤 假 错案,手段太低劣、卑 鄙 下 流!

 楼主| 发表于 2023-12-28 09:3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剑建溅辣 发表于 2023-12-26 14:22
要求用证据回复,别睁眼说瞎话好不?
“天道有轮回”哈!

这种真眼说瞎话、胡扯 蛋 的回复有必要吗?

 楼主| 发表于 2023-12-29 10:3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剑建溅辣 发表于 2023-12-26 14:22
要求用证据回复,别睁眼说瞎话好不?
“天道有轮回”哈!

用这种方式制 造冤假错案,手段是不是低劣了些?

 楼主| 发表于 2024-1-3 10:0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拙劣的制造冤假错案手段,但就是能得逞,为什么???

 楼主| 发表于 2024-1-4 11:4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4-1-5 09:4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敢用证据回复还是根据没有证据,就是要制造冤假错案???

 楼主| 发表于 2024-1-6 10:5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绵阳检察院和建设银行不也是这样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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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11 10:2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前面不依法监督履职,再滥用《(五)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来欺骗老百姓!
——就是用这种低劣卑鄙下流的手段来制 造 冤 假 错案!!!

 楼主| 发表于 2024-1-15 11:4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4-1-17 11:1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少用这个方法智造一些冤 假 错案,苍天饶过谁?

 楼主| 发表于 2024-1-24 09:2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4-1-24 12:5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伪造证据就认可,这司法公平正义就扯犊子完了!!!
这就是明白无误的枉法裁判、有错不纠!!!

发表于 2024-1-24 12:5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绵阳市的冤假错案,应该是公检法司联合人为制造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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