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1日,北交所宣布设立两周年之际,证监会发布《关于高质量建设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意见》(简称《意见》)。按照成熟一项、推出一项的思路,北交所、全国股转公司于当日发布首批8项改革创新举措。其中,北交所发布投资者适当性、上市条件执行标准、转板、发行底价、做市交易、融资融券等七方面举措,全国股转公司进一步优化新三板分层标准。
■ 北交所表示,经过两年的建设发展,市场已从平稳开市逐步迈向规模、功能双提升的关键时期,站上了高质量发展的新起点。《意见》的发布有助于北交所进一步提升市场活跃度、强化市场功能、改善投资预期、营造良性生态,加快形成以高质量发展为核心的市场品牌、比较优势和特色优势,夯实打造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主阵地基础,是今后一段时期北交所市场建设发展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首批发布的8项改革创新举措包括:
科创板投资者可直接参与北交所
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发布实施修订后的《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其配套业务指南,明确已开通科创板交易权限投资者申请开通北交所交易权限时,各证券公司不再核验投资者证券资产和交易年限,不再进行知识测评,投资者签订风险揭示书后即可开通北交所交易权限,进一步便利潜在投资者参与市场,扩大北交所投资者队伍,增强市场买方力量,改善市场流动性。
“已挂牌满12个月”明确计算新口径
优化“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执行标准。明确发行条件中“已挂牌满12个月”的计算口径为“交易所上市委审议时已挂牌满12个月”,允许挂牌满12个月的摘牌公司二次挂牌后直接申报北交所上市,进一步加大对优质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市场成本、明确各方预期。
不再要求发行人提前确定发行底价
优化发行底价确定方式。调整信息披露要求,不再要求发行人提前确定发行底价,发行人可将后续询价或定价产生的价格作为发行底价,进一步提升新股发行定价的市场化水平,促进一二级市场平衡发展。
征求意见启动 顺畅转板机制
就优化转板安排征求意见。结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的指导意见》发布以来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情况,特别是北交所上市公司数量增加、预期更加多元的实际,已启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7号-转板》(简称《转板指引》)修改工作,会同沪深交易所完善转板沟通、协作机制。现发布通知,就修改《转板指引》向保荐机构、上市公司等经营主体征集意见建议,后续将根据意见情况抓紧完善,进一步顺畅转板机制。
优化做市交易制度安排
优化做市交易制度安排。修订《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细则》及其配套业务指引,允许做市商使用做市专用证券账户参与战略配售,进一步便利做市商券源获取;调整做市商豁免报价安排与超额配售选择权机制的衔接,主承销商在披露购回完毕的公告后即可开展做市报价,引导做市商在新股上市后尽快提供报价服务,为新股提供基础流动性、提升新股价格稳定性;优化做市商成交金额评价指标,鼓励做市商通过灵活的报价策略提升股票流动性。
两融标的股票扩大至全市场
融资融券标的股票扩大至全市场。自9月11日起,将全部北交所存量上市公司股票纳入融资融券标的,同时明确新股自上市首日起自动纳入融资融券标的,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交易选择和风险对冲渠道,进一步促进市场交投平衡,提升市场价值发现功能。
优化新三板分层标准
优化新三板分层标准。全国股转公司修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删除挂牌公司、申请挂牌公司进入创新层需累计融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要求,便利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灵活选择融资时点和规模,进一步增强新三板与北交所之间的制度协同。
扩大北交所做市商队伍
配套完善扩大做市商队伍相关安排。为扩大北交所做市商队伍,中国证监会今日发布了《证券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特别规定》,引入更多新三板优质做市商和积极开展北交所保荐业务的证券公司参与北交所做市。为落实好做市商队伍扩容,北交所完善了证券公司申请参与北交所做市业务流程,进一步健全了做市商业务管理和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做市业务顺利开展、稳步发展、风险可控。据北京日报客户端
证监会重点规定
北交所股票做市准入条件
据证监会消息,为落实《关于高质量建设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意见》,进一步发挥做市交易机制作用,证监会制定并发布了《证券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特别规定》。重点规定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做市准入条件:
(一)具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二)最近12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50亿元;
(三)近3年分类评级有1年为A类A级(含)以上且近1年分类评级为B类BB级(含)以上;
(四)北交所保荐上市公司家数排名前20或最近1年新三板做市成交金额排名前50;
(五)最近18个月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
(六)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
(七)具备与开展业务相匹配的、充足的业务人员及专职合规风控人员,公司分管做市交易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首席风险官等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
(八)北交所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实施方案准备充分,技术系统具备开展业务条件并通过北交所组织的评估测试;
(九)公司最近1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十)公司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级别信息安全事件;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符合以上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公司,可以从事北交所股票做市交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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