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各位领导好! 我在花丛镇购买一套小产权房现在由于男方卖方的时候说房子是他个人所有,现在跳出来个前妻并且还没有离婚,说并不知晓男方卖房把房子焊死了,我们无法入住,现在也联系不上男方,房子属于小产权房不予立案我能够理解也能够接受,现在律师的意见是起诉男方合同无效,要求男方退还购房款,为什么花丛镇人民法院还是不予立案?究竟是法院不作为还是有法律根据?我们作为受害者难道最基本的维护自己的法律权益都不行吗?花丛法院的建议甚至是让我们再拿一半的钱给到女方,息事宁人能够入住,这一半的钱我们自己再找到男方要! 现在男方我们也联系不上,花丛派出所半个月前就说出面联系孙刚到目前为止人没找回来不说,回复的都是电话都没有联系上,请问这就是职能部门处理问题的态度吗?我的要求并不高,要么拿房要么拿钱!并没有任何过分的请求!但是从2月份事发到现在兜兜转转又回到了原点!还是解决不了,甚至是让我们再掏钱给女方息事宁人,究竟息事的是法院还是派出所?宁人的是隐瞒事实的男方和暴力焊门的女方?我们作为受害者的利益谁来保护?作为平头老百姓辛辛苦苦买套房不容易,现在买房住不进去甚至要再拿钱出来,请问这真的合理吗?请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帮我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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