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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广安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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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8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征地工作的有序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广安市人民政府对《广安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作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5月26日—6月25日。

修改意见请于6月25日前通过在线征集方式或电子邮箱657149562@qq.com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感谢您的参与与支持!

联系人:阳建;电话:0826-2339793

附件:广安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安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5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征地工作的有序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广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安市行政辖区内,凡经依法批准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主体,统一组织实施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负责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及履行其他法定事项。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做好对本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解释,负责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被征地村(社区)组代表、相邻村(社区)组代表、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共同对拟征收土地权属界限、地类进行现场勘测确认,负责会同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与听证、征地补偿登记与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征地前期工作。负责组织批后公告、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等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承办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社会保障方案编制、实施,办理征地安置农业人的社会保险、采取就业培训等措施促进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就业等工作。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医疗保险政策落实、宣传解释和做好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医疗保障工作,办理征地安置农业人医疗保险
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落实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经费和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所需资金的筹集、预算审核、资金拨付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的设计、质量监管、验收等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无理取闹等阻碍征地拆迁工作的违法行为,依法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负责核实被征地集体经济织成员户籍信息,出具被征地组户籍存疑人员户籍证明并备注用途,提供相关部门使用等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土地被组建制调整及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工作。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现役义务兵、军士是否符合享受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解释工作。
    人武部门负责对现役义务兵、军士等身份的认定工作。
林业部门负责征、占用林地的确认和出具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及林木采伐手续的办理。
农业和农村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审查界定的监督指导、备案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包括做好征地拆迁政策的宣传,组织被征地村(社区)组和村民代表,积极开展征地补偿登记工作,做好被征地组农民思想工作负责收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花名册,会同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被征地村(社区)组共同对享受征地补偿、社会保障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人员资格进行审查界定、公布,并将审查界定、公布无异议享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名单提交农业农村部门备案;负责征地拆迁协商及拆迁协议签订,负责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资金使用监管;督促指导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征地补偿方案、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推选方案,实施、公布各种征地补偿费用收支情况等工作;负责化解征地拆迁安置中的矛盾纠纷;负责征地范围内青苗、林木、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等实物的调查登记及公示,同时对实物现状进行拍照和摄像;负责会同相关部门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与被拆迁户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负责征地拆迁初信初访的办理。
第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征地调节资金,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具体标准及资金的收缴、管理、使用等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征收土地需具有土地勘测定界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勘测定界规程》进行实地勘测并制作勘测定界成果资料。征收土地地类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21010-2017)的标准进行分类,征地面积以实地勘测面积为准。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总面积确权登记面积或实地勘测面积计算。
第二章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林木补偿费
第六条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减半执行。
    征收集体土地时,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用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补偿标准按照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补偿标准执行。
在征收土地范围内(含房前屋后)间种、套种的林木、树竹,按1500/亩的标准补偿到被征地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被征地组合分解支付到所有权人。补偿后的树竹林木,由所有权人自行砍伐或移植。
连片种植面积在0.5亩以上的防护林、特种林、果树及其他经济林木、桑树、茶树、园林乔木及花灌木等,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补偿后由所有权人自行砍伐或移植。
 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是对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补偿,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
安置补助费在支付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集体和个人应承担部分后剩余部分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生产、生活安置。
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年满16周岁及其以上的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本人坚持货币安置的,可由本人申请,经司法公证后,由被征地组将其安置费一次性支付给个人。标准为征地时所在组人均享受征收土地安置补助费的数额。
  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不满16周岁的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由被征地组直接向其法定监护人发给生活(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征地时被征地人均享受征收土地安置补助费的数额。
第三章  被征地人员安置
被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为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前,具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含现役义务兵和服役未满12年的现役、在校大中专学生、正在服刑劳教人员及隔离惩戒人员〕。
第十条 被征地组下列人员不享受补偿安置:
(一)《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前迁出死亡人员
(二)《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婚嫁迁入、出生的
(三)《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前的现役军官、服役满12年的现役士。
(四)以前征地已安置但户籍信息未变更的人员
(五)《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前已被录用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在编在岗人员
(六)仅将户籍迁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但不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不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的人员。
  被征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征地补偿安置对象应全部予以安置。
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部分征收的,需要安置的人数按照征收土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土地面积计算。
   被征地人员的年龄,以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为基准日,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的年龄为准。
第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其中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所需资金优先从经批准的安置补助费中安排,不足部分由征地单位统筹保障。
    第十三条 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由当地政府按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一次性缴纳15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本人不缴费。其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城镇规划区内按批次实施土地征收的,由政府从土地收益中列支,其个人参保情况由经办机构按规定申报,规划区域外按项目单独选址办理土地征收的,由征地单位承担,列入划拨和出让土地成本。一次性缴纳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为: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6% ×15年。。
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在城镇安置的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重新在城镇就业的,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没有就业的,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对上述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可根据本人年龄、参保类别及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规定,给予一定缴费年限补助,用于建立医疗保险关系,所需经费城镇规划区内批次征地的由政府从土地收益中解决,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征地的,由征地单位承担,列入划拨和土地出让成本。补贴年限:男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和女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的人员,补贴7年;男年满18周岁不满50周岁和女满18周岁不满45周岁的人员,补贴5年。
  补偿安置人员资格认定程序公安部门核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户籍信息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认定具有享受征地补偿安置资格的人员,在村务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对个别户籍信息存疑的人员,由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该人员户籍迁入、迁出的业务变动轨迹证明)农业农村部门复核备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计算被征地安置人员数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推选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村务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四章  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和安置
第十五条 征地拆迁补偿的建(构)筑物必须具有合法手续、正规成型和有使用价值。所有违法违章的建(构)筑物和废弃的设施、住宅周围的自然道路、坎沟、天然石坎(坝)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六条  城市(镇)规划区内征收土地涉及住房拆迁的,实行还房安置或货币安置
实行货币安置的,市中心城区按《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1916号)规定执行。广安市中心城区外及其他县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基本住房实行货币安置的,按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标准执行;实行还房安置的,由实施征地拆迁的政府提供基本住房,具体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被拆迁户享受基本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按每人35平方米的标准(含公摊面积,下同)计算。
被拆迁户在基本住房建筑面积内不支付购房费用,也不享受原住房拆迁补偿。但被拆迁户家庭人口为1人的被拆迁户,选择套型为70平方米及以下套型(包括70平方米)安置房,其超出享受基本住房建筑面积标准35平方米外部分,被拆迁安置户应按各县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研究确定的标准支付购房款被拆迁户为2人(含2人)以上的户只能对应选择规定面积的安置房,不得超过基本住房建筑面积选房。
(二)被拆迁户住房建筑面积在扣减相应还房面积后超出人均35平方米的,按被拆迁户原房屋主体结构补偿标准从高到低扣减,扣减后的剩余部分,以及其他建(构)筑物和附属设施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补偿标准执行
(三)安置房的建设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根据具体情况,统一组织修建或在土地拍卖时配建或在市场上购买商品房安置。
)安置房的建设标准按商品房住宅小区修建,根据规划和安置需要可修建多层、小高层、高层;供水、供电、供气单位确保建成的安置房通水、通电、通气;小区内配套设施齐全。其设计方案由住建部门审查提供,在征求被拆迁户意见后实施。安置房选址要充分尊重被拆迁户的意见,充分考虑水、电、气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
)安置房套型根据各地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 市(规划区内商业门面房的认定及补偿。
(一)商业门面房的认定:位于民政部门命名的已建成的街、路、巷,并办理了营业执照、缴纳了相关税费、经营3年以上且仍在经营的门面房,可认定为商业门面房。
(二)商业门面房实行货币补偿,标准为:进深7米(进深不及7米的以实际进深为准)按同结构补偿标准的3倍计算,进深超过7米部分相同结构补偿标准的1.5倍计算。
(三)被拆迁户将原住宅擅自改为经营性用房的,拆迁时仍按住宅标准补偿。
第十八条 被拆迁户享受基本住房建筑面积的家庭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 必须是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必须是持有合法手续的权利人所属户籍登记人员。
以下人员享受还房安置,纳入被拆迁户原家庭人口合并计算:1.原征地后未享受房屋拆迁安置的征地安置人员;2.原籍在被征地组临聘几员、轮换工、下岗职工,且户籍已迁回被征地组3现役义务兵和服役未满12年的现役在校大中专学生、正在服刑劳教人员4.大中专学生毕业后无固定工作且户籍已迁回原籍或被征地乡镇(街道)社区的非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5. 土地被全部征收涉及的具有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无房户,可纳入拆迁范围予以安置,但该部分安置对象应按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确定的标准支付购房费用,且不享受过渡费、搬家费及各种拆迁奖励。
第十  市(规划区范围内被拆迁户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被拆迁房屋及附属设施由实施拆迁的单位组织统一拆除,残值归政府。
对不符合享受基本住房建筑面积的被拆迁户,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补偿标准实行货币安置补偿,补偿后,由实施拆迁的单位组织统一拆除。
十条  市(规划范围区外和单独选址项目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和附属设施实行货币安置补偿,补偿标准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补偿标准补偿,自行拆除
被拆迁户拆除后需要建房的,原则上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规划选址,安排到农民新村或居民点集中建设,所需土地由被征地组或被征地组所在的村民委员会调剂解决。新建房屋占用农用地的,按征收农用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的补偿标准减半补偿,涉及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补偿。减半补偿的费用支付给被征地组,不纳入被征地组征地安置农业人员安置经费,由被征地组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新建房屋占用农用地外其他土地的,不予补偿。
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被拆迁户新建房屋占地、建设的管理和指导,协助办理建房有关手续。有关部门免收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
  征地被拆迁户搬动材料和租借房屋及搭建工棚等迁家移居,每户一次性发放搬迁(家)补助费,标准为:家庭人口1—31200元,家庭人口41600元,家庭人口5人及以上2000元。
对被拆迁户的电话移装、网络移接,一次性补偿500元,搬迁后保留户头,重新安装时,有关部门只收取搬迁安装工料费。对有线电视的被拆迁户,搬迁后每户补偿500元,保留其户头,重新安装有线电视,有关部门所收材料工时费每户不超过500元。
对被拆迁户其他室内设施拆迁每户补偿2000元。
第二十  统一修建安置用房的,安置房建设应提前准备,原则上做到先安置、后拆迁,确需过渡的,要落实过渡房源,支付过渡费。过渡费支付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还房安置被拆迁户的,从拆迁还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一次性支付一年的过渡费:标准为1—3人的5000/·年,4—6人的7000/·年,7人以上的8000/·年。
还房安置的拆迁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以后年度过渡费按第一年的标准增加一倍支付。
拆迁安置过渡费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算支付,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支付。凡提供了安置房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安置房的,不再支付过渡费。
(二)对实行货币补偿安置需要过渡的被拆迁户,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一次性支付年的临时过渡费。
第二十  征收鱼塘按鱼塘的水面面积2000/亩的标准补偿鱼苗损失费,鱼塘的其他附属设施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补偿标准执行。
第二十  征收土地涉及到预制场、学校、医院、敬老院、厂房、水塔、配电房(站)、抽水站等建筑物,按有关法律及有关政策文件规定处理。
第二十  征收土地涉及的杆管线迁移,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220V(含220V)以下电力杆线按电杆数量计算,对每杆一次性补助1000元(其杆数为拆迁杆数和恢复新建增加杆线数之和)。
(二)广播、电视、电话设施拆迁按电杆数量计算,对每杆一次性补助800元(其杆数为拆迁杆数和恢复新建增加杆线数之和)。
(三)220V以上的10kv35kv等电力杆线和移动、联通、电信以及国防光缆等通信设施以及输油输气管线和供水管道迁改、文物保护等补偿费用,由征地单位与产权单位进行协商确定补偿金额,协商不成的,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中介机构评估,评估价格送经同级财政部门评审后,评审价格进行补偿后拆除。
切实推行阳光拆迁补偿安置。由具体实施征地拆迁的单位组织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村组,共同对被拆迁户拆迁房屋结构进行认定,对拆迁房屋面积进行勘测,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计算补偿金额及享受还房或货币安置人员、面积等。具体承担征地拆迁实施单位须对拆迁房屋及勘测情况进行现场拍照及摄像,并将被拆迁户基本情况、拆迁房屋结构、拆迁面积、补偿标准、安置人数、补偿金额等在被征地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由拆迁实施(承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与被拆迁户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五章  征地程序
第二十七  征收土地前置程序。
(一)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多种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二)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应当由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确认。
(三)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明确风险等级,提出化解风险的具体措施。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四)组织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修改后,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原途径予以公告,时间不少于十日。
(五)办理补偿登记。
(六)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十八条 征收土地批后实施程序。
(一)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安置方式以及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送达。
(二)实施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九十日内全额支付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
  有关部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审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办理户籍的迁入、分户。
(三)以拟被拆迁房屋为住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四)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五)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暂停办理有关事宜期限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暂停期限内,因出生、婚嫁和退出现役、大中专院校学生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人员,经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公安部门按规定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第六章  奖励及处罚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征地拆迁单位给予奖励:
(一)广安市本级(含广安经开区)征地拆迁奖励按以下标准执行。
被拆迁户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与征地拆迁单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按认定的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每平方米60元;被拆迁户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2个月内与征地拆迁单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按认定的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部分奖励每平方米30元;超过上述期限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征收土地房屋自拆自建的被拆迁户自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之日起20日内将房屋拆除完毕并经验收的、还房安置的被拆迁户自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之日起10日内搬迁完毕并将房屋交给拆迁单位的,按认定的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每平方米80元;自拆自建的被拆迁户自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将房屋拆除完毕并经验收的、还房安置的被拆迁户自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之日起15内搬迁完毕并将房屋交给拆迁单位的,按认定的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每平方米40元;超过上述期限的,不予奖励。
(二)扩权县(市)征地拆迁奖励标准由扩权县(市)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制订。
(三)城市(镇)规划区内货币安置补偿的拆迁奖励按市、县(市、区)、经开区管委会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 对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给予奖励。
  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对不按规定的标准执行,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妨碍土地征收、影响工程建设等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罚。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弄虚作假,虚报增加被征地组人员和不按规定将不属被征地组其他人员纳入被征地组,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和由此引发社会不稳定的,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本办法第十搬迁户其他室内设施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补偿标准之外的其他室内设施。
  建设用地项目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渔的土地补偿费用,对失地的国有农场人员的安置补助费比照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办法和标准执行。
  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按照国务院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若因中、省、市征地拆迁补偿、社会安置保险政策调整,从其新规定。
  对本办法规定之外的补偿项目和补偿标准,县)人民政府可自行修订,合理补偿。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办法施行之前已完成征地前置程序并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征地补偿安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和附属设施补偿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涉及需要安置人员数量按照上报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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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9 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像和现在的补偿方案差不多吧?
发表于 2023-6-21 23:2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五条 征地拆迁补偿的建(构)筑物必须具有合法手续、正规成型和有使用价值。所有违法违章的建(构)筑物和废弃的设施、住宅周围的自然道路、坎沟、天然石坎(坝)一律不予补偿。”这一条本质就是错误的,故宫、天安门都没有手续,难道也违法?废弃设施就不是合法财产????住宅周围的自然道路、坎沟、天然石坎(坝)一律不予补偿的上位法依据呢????
发表于 2023-6-21 23:29 | 显示全部楼层
“正规成型和有使用价值”本质是为了巧取豪夺、鲸吞掠食。
发表于 2023-6-21 23:3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无条件删除第15条,这是丧尽天良的无耻流氓行为,谁支持这个15条,谁死全家,这一条本质是为了贪官污吏的腐败而设计的条款。
发表于 2023-6-21 23:37 | 显示全部楼层
应当对第15条提起合法性审查,它的合法性在哪里???????

发表于 2023-6-22 23:0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3-6-23 12:3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拆迁人员里面好多人都捞到了油水。国家被他们坑了好多的资金哟。

发表于 2023-6-28 20:2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急需了解乡镇拆迁事宜,不知从何做起
乡镇领导说的
门市进深前7米按门市1:1
超过7米按住宅算,面积也是1:1

发表于 2023-8-21 18:51 | 显示全部楼层
加州旅馆2015 发表于 2023-6-21 23:24
“第十五条 征地拆迁补偿的建(构)筑物必须具有合法手续、正规成型和有使用价值。所有违法违章的建(构) ...

谁跟你说故宫天安门没有手续,元大都的营建历史文献你去翻了吗?

发表于 2023-8-21 18:52 | 显示全部楼层
加州旅馆2015 发表于 2023-6-21 23:32
请无条件删除第15条,这是丧尽天良的无耻流氓行为,谁支持这个15条,谁死全家,这一条本质是为了贪官污吏的 ...

你全家应该死绝了吧

发表于 2023-8-21 20:1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加州旅馆2015 发表于 2023-6-21 23:24
“第十五条 征地拆迁补偿的建(构)筑物必须具有合法手续、正规成型和有使用价值。所有违法违章的建(构) ...

自然道路、坎沟、天然石坎,你想想是谁的???

发表于 2023-8-21 20:1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加州旅馆2015 发表于 2023-6-21 23:29
“正规成型和有使用价值”本质是为了巧取豪夺、鲸吞掠食。

你连这个本质都看出来了,全国人大立法委员会主任不让你当,就是混的撇!

发表于 2023-8-21 20:2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加州旅馆2015 发表于 2023-6-21 23:32
请无条件删除第15条,这是丧尽天良的无耻流氓行为,谁支持这个15条,谁死全家,这一条本质是为了贪官污吏的 ...

你这逻辑和宁可我负天下人的曹孟德有何区别?你的个人认识想代表全社会!

发表于 2023-8-21 20:3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加州旅馆2015 发表于 2023-6-21 23:37
应当对第15条提起合法性审查,它的合法性在哪里???????

换个角度,他的违法性在哪里???至于你说的合法性,在第一条里面已经说了,个人看完再说!

发表于 2023-9-15 22:3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3-10-10 18:0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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