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权益保护和基本的社会公正,是宜居社会最底层的要求。我国有相对完备的法律系统,保护劳动和被雇佣者的合法权益。但如果地方政府视若无睹,应付了事,任凭违法企业的拙劣伎俩任意得手,甚至为违法结果作出合理解释,留给受害民众的,就只有滴滴热泪了。
二十.工人的眼泪和无奈
某企业员工上班两年多,企业根本没有依法给他们购买任何社保。于是2008年6月份投诉到永宁政府,未有回应。再于2008年11月投诉区政府,请青天为民做主,让企业补交所欠200余职工两年多的社保。政府12月25日答复,经调查该企业现有职工90余人,本区劳动监察大队已责令该厂限期改正。
http://www.wenjiang.gov.cn/MailBox/detail.asp?ID=144907
工人们苦等一年,继续辛苦劳作,继续向青天诉冤。企业即未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办理任何社保。一年之后,2009年的最后一天,对他们12月15日的一封信,政府做出如下答复:
194599 举报
来信人姓名: 员工 来信时间: 2009-12-15
http://www.wenjiang.gov.cn/MailBox/detail.asp?ID=194599
来信内容: 区领导:
我们已多次来信举报温江永宁怡安软床厂违法劳动法的行为,区劳动监察大队已调查核实清楚情况,并于08年12月25日在编号14490的回信中确认全厂无人拿到合同,无人办理社保。但一年多过去了,该企业仍无事国家法规,无法无天,至今无人拿到合同,无人办理保险。
试问区领导:区劳动监察大队的限期整改令是限期一年,两年,还是等到企业不做了才能整改? 员工的利益温江区劳动监察大队就是这样保障的吗?企业的违法行为温江区劳动监察大队能这样纵容吗?
我们仍然相信政府是能为民办实事的,我们请求政府要求该企业立即整改,发放合同,办理社保,并补齐从进厂之日起的保险。
温江区劳动监察大队若执行困难,请回复我们,年前必要时我们会求助成都各大媒体以得到真正解决。
回信人: 管理员 回信时间: 2009-12-31
回信内容: 热心市民:你好!
由于温江永宁软床厂因经营无损早已关闭,原厂房被温江双鹏家具厂租用。经查实,温江双鹏家具厂于2009年11月11日在温江工商局注册,现企业正在规范营运中。区劳动监察大队将督促该企业在2010年2月1日前规范劳动用工。
想来大家听清楚政府的回答了,那个企业早就关了,现在是另外一家在雇你们。你们以前的账就吹灯了。“新”企业是规范运营的。至于“新”企业的用工,“区劳动监察大队将督促该企业在2010年2月1日前规范劳动用工”。
第二天就是2010年的新年,不知这些工人如何含着眼泪跨过年关。暂且不说其他道理,谁都会明白,这个答复正是违法耍赖的企业希望得到,而绝不是这些工人愿意接受的。
温江官员身为公务员,当不至于只知道区政府培训的那点国学,而连一点法律和常识都没有。什么叫做“因经营无损早已关闭”?不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破产法吗?企业破产,就应清偿债务;企业未破产,法人资格存在,自然应承担责任。厂房还租给别人,主体资格还在,如何债务就一笔勾销?
此事谁看着都蹊跷。企业“因经营无损早已关闭”,工人却一直在上班,一无所知。何时关闭的,谁在发工资,工人在为谁干活?换了企业,雇主都变了,工人却一点不知道,没发现任何变化。在这种情况下,那家“新的”企业居然是“正在规范营运中”。政府也说了,“新”企业是2009年11月11日注册的。以后的事,我们督促他们规范用工。以前的账,自然就与本府无关了。
到这里已经不需要再说什么,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判断。让我们看看国家破产法的条文吧: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劳动保障部早在1999就颁布《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其中对政府职能的规定丝丝入扣,不需笔者再论。其中的国家法规,那一条不比区政府培训的国学更重要?
纵然国有国法,温江百姓徒悲奈何。三年欠付社保,三年反复哭诉,三年苦苦期待;老板略施小计,政府轻易一言,瞬间化为乌有。
温江宜居,美丽家园;愿温江大地多一些公平和法制,愿温江百姓少一些眼泪和无奈。
系列短文,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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