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达州市有10人被终生禁驾
一起来看看曝光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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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终生禁驾案件基本情况:
1.冉磊 ,男,达川区人,原驾驶证号码513021********4090,准驾车型C1。2019年08月16日00时55分,冉磊驾驶川S73C**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凤凰大道好一新大桥路段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
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作出吊销冉磊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郭少成,男,通江县人,原驾驶证号码513028********9810,准驾车型C1。2019年11月10日18时20分,郭少成驾驶川YLC9**号小型面包车,在通川区环城路东岳镇山桥村路段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
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作出吊销郭少成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 杨才波,男,通川区人,原驾驶证号码513021********3597,准驾车型D。2020年10月20日04时09分,杨才波驾驶川SXU6**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罗江镇魏北路神剑花园488号门前路段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
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作出吊销杨才波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赖成兵,男,大竹县人,原驾驶证号码513029********1237,准驾车型C1E。2021年02月06日13时24分,赖成兵驾驶川AYJ0**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大竹县国道210线1966km+100m路段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
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作出吊销赖成兵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5. 王时福,男,达川区人,原驾驶证号码513021********6050,准驾车型C1。2016年02月14日20时00分,王时福驾驶粤R48F**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达川区大风乡倒马口路段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
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作出吊销王时福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6. 赵小峰,男,达川区人,原驾驶证号码513021********5234,准驾车型C1。2015年07月28日23时55分,赵小峰饮酒后驾驶川SE97**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达川区华属北路曹家梁街入口路段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
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作出吊销赵小峰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7. 刘多平,男,达川区人,原驾驶证号码513021********2810,准驾车型E。2019年10月25日06时19分,刘多平驾驶川SDX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达川区管村镇中国电信门市门口路段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
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作出吊销刘多平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8. 廖凯,男,宣汉县人,原驾驶证号码513022********0756,准驾车型C1D。2021年06月18日04时50分,廖凯饮酒后驾驶川SD58**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宣汉县浦江街道新桥街200米路段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
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作出吊销廖凯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9. 唐国智,男,宣汉县人,原驾驶证号码513022********8591,准驾车型B2E。2021年10月16日07时45分,唐国智醉酒驾驶渝BZ78**号重型货车,在大竹县210国道1978km+500m路段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
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作出吊销唐国智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10. 向超,男,宣汉县人,原驾驶证号码513022********3539,准驾车型B2。2022年01月10日05时46分,向超醉酒驾驶川SB57**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达川区绥定大道二段路段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构成犯罪(逃逸)。
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作出吊销向超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2022年涉及道路交通严重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依法作出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据统计,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全年共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646起,具体分布如下:
1、交通肇事:85件;
2、醉酒后驾驶机动车:302 件;
3、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223件;
4、驾驶报废车:27件;
5、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9件。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②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也就是说
有以上情形的
将永远告别机动车
从此不得再开车
小明
蜀黍,那重新再考驾照可以吗
蜀黍
不存在的!终生禁驾了是不能重新获得机动车驾驶证的
公安机关会将禁驾人员录入公安交管系统管理黑名单,并实施动态监管,一旦发现被禁驾人员报考驾照,系统会自动锁定;若被禁驾后仍开车上路,驾驶人一旦被查处,将按照“无证驾驶”给予罚款、拘留!
所以记住
终生禁驾是不能解除的
希望
广大机动车驾驶人引以为戒
文明驾驶 安全出行
共创安全 畅通 文明 和谐的
道路交通环境
来源:达州公安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