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投诉蓬安县政府
一、杨冬梅之子王福顺溺亡情况:
杨冬梅,女,岳池县人,儿子叫王福顺,成都铁路集团公司职工,分配到遂宁工务段蓬安焊缝探伤工区工作。2020年7月27日到蓬安中天游泳馆购票游泳中溺亡。
二、蓬安县政府对事故的认定
王福顺溺亡后由蓬安县人民政府作出了《关于对蓬安县中天游泳馆“2020.7.27”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批复主要内容认为死者王福顺系主要过错,认定本次事件为非生产安全事故,将蓬安中天游泳馆严重违规行为避而不谈。
三、游泳馆不赔偿、公安不立案的理由
王福顺溺亡至今已两年多,尸体还停放在殡仪馆,家属未得到分文赔偿,蓬安中天游泳馆老板认为蓬安县政府已将事故定性,认为王福顺应承担主要责任。
蓬安县政府作出的错误报告批复,不但给受害者家属要求赔偿带来重重阻碍,而且对控告游泳馆老板等人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也带来很大困难。杨冬梅2020年、2021年期间数十封举报信及控告信寄去蓬安县公安局和检察院,数次找到蓬安县公安局以及检察院,他们答复蓬安县政府作出的批复己将事件定性为非生产安全事故,只有撤销后重新作出该事故系生产安全事故,游泳馆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才予立案。所以杨冬梅历尽千辛万苦,诉讼两年多,虽赢了官司,但蓬安县政府还是不问不理,让死者王福顺至今“躺”在殡仪馆,不能入土为安,其家属劳累奔波两年多,得不到赔偿,涉嫌犯罪的人至今逍遥法外。
四、法院判决撤销蓬安县政府作出的事故批复
杨冬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蓬安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的《关于对蓬安县中天游泳馆“2020.7.27”一般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一审法院认为游泳馆严重违法违规操作导致王福顺溺亡,蓬安县政府作出的批复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错误,故判决撤销了该批复。判决书文号是(2021)川13行初58号行政判决书。蓬安县政府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法院作出了维持一审判决,判决书文号(2021)川行终2063号。
五、蓬安县政府收到杨冬梅要求重新作出事故报告批复的申请已达四个月拒不答复
杨冬梅于2022年8月11日向蓬安县政府邮寄了申请书,要求蓬安县政府按南充市中级法院、四川省高级法院作出的判决,重新对蓬安中天游泳馆2020.7.27”一般安全生产事故作出调查报告批复,可至今己四个月,蓬安县政府置之不理,未有任何行动。
六、蓬安县政府应当重新作出“事故调查批复”
杨冬梅咨询了多位法律人士及专家,他们认为如果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蓬安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批复违法,已将其撤销,那么按照相关规定,蓬安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法定期间内重新作出事故调查报告批复。
至于游泳馆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是否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安机关除参考政府作出的故事调查报告内容及批复中的定性外,更重要的是需查明该次事故发生时,游泳馆的设施、设备、人员等是否符合GB19079.1—2013巜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中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如果因游泳馆设施、设备、人员不达标,违规操作,存在重大过错造成他人死亡,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法律依据:巜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第八条 [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七、请求上级政府及纪委监委责令蓬安县政府及时作出“批复”,
并依法依规追责
南充中级法院及四川省高级法院查明中天游泳馆于2015年注册经营,2020年6月22日才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违法经营了约5年时间。
可是这5年时间无任何单位管理和过问,让中天游泳馆的老板及相关人员随意为之。因此,杨冬梅及亲友有理由认为该游泳馆有政府官员入股参与经营,否则该馆老板怎么如此大胆违法经营呢。
因此,根据以上事实及证据,请上级政府责令蓬安县政府及时作出“事故调查批复”,请上级纪委监委立案调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投诉人:杨冬梅
2022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