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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明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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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4 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12月2日修订通过,将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共八章八十条,包括总则、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土地转用与征收、建设用地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八个方面内容,将为新时代我省土地保护、开发、利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提供更加完备的法治保障。

耕地保护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实施办法》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护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逐步将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对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的各类主体进行奖励和补助。

土地征收程序进一步规范。《实施办法》提出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九十日内全额支付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

健全节约集约的建设用地管理制度。《实施办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建设占用土地的,应当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鼓励采用节约集约用地新技术和新模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鼓励合理利用地下空间,统筹地上、地下开发利用,促进建设用地立体利用、综合利用。

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实施办法》明确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宅基地面积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的合理用地需求。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严禁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拆迁、腾退、流转村民宅基地。

探索农村闲置宅基地新用途。《实施办法》提出农村闲置的宅基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前提下,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用于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创意办公、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以及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仓储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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