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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拆迁人依法安置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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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1999年1月29日,求助人王建民 (被拆迁人乙方 ) 与西河开发公司 (拆迁人、甲方 ) 签订《南充市城市非住宅房拆迁协议》。该协议约定将登记在王建民名下的位于顺庆区新建乡3-2房屋拆迁,建筑面积为64.79平方米,协议第三条约定对王建民拆迁的房屋在以后的安置时按照非住宅房屋安置还房,由甲方在拆迁区域内统一安置,同时也约定其他相关事宜。协议签订后,王建民按照约定,履行了腾房以及交付被拆迁的房屋协议,拆近人也履行了支付部分过渡补助金。现就拆迁人是否履行还房义务以及所还房是否符合约定、是否还应当支付停业补助费等发生争议。
     一、 关于拆迁人是否履行还房义务。
     被拆迁户王建民认为拆迁人一致未履行还房义务。1、王建民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要求按照正常流程对其进行还房,但拆迁人均没有给予正面回复:2、并且拆迁人拿不出任何证据来证明在南充市顺庆区西河小区5栋底楼是修建的非住宅房的建房的 1、《国有土地使用证》,2、《建设施工许可证》3、《规划许可证》4、《开工许可证》5、《消防验收合格证》6、《交房验收合格证》等相关资料拿出来证明该房屋的房屋性质,是修的非住宅房还是纯住宅房?但拆迁人没有提供一个证据来证明该房屋是什么房屋性质,就凭自己的想法判断该房屋是什么房屋?这样肯定是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该追责的要追责,该承担法律责任的将会承担法律责任。
     但拆迁人一直强调,该房屋是非住宅房但我提供的相关证据来证明可以看出该房屋是纯住宅房,拆迁人一直强调说,2000年已经给我还了房,这个完全是一个编造的假证据,完全没有事实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拆迁还房的履行,应当有办理还房的相关流程和手续,比如选还房号、面积补差等,拆迁人凭自己的主观臆断判断,来确定还房,拆迁人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意侵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侵犯我私有房屋财产,我坚决是不会同意的我会向社会各界媒体给你求助。要回我的私有合法财产,我相信法制社会会依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拆迁人是否按照约定对其进行还房。
      王建民被拆迁人2006年被骗进该房屋叫我暂时居住有证据证明事实存在并且不是给我还的非住宅房屋经相关证据证明南充市顺庆区镇泰路133号西河小区5栋1单元1-2号房屋是系纯住宅房屋,并非是非住宅房屋。假如拆迁人强调已经在顺庆区镇泰路西河小区5栋楼已经安置了非住宅房,那么钱钱人就已经履行了还房义务拆迁人没有拿出任何证据来证明还了非住宅房的依据来证明,那么所还房屋也不符合拆迁协议的约定,拆迁协议第三条明确约定对王建民的安置约定非住宅进行安置,根据南充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南充市顺庆区镇泰路133号西河小区5栋1单元1-2号房屋不动产有关问题的复函【( 2022 )23号】载明,1一2号房屋为住宅,并非是非住宅。因此,即使认定已经对其还房,那么所还房屋也完全不符合双方的约定所以拆迁人及伪造假证据长达20多年不依法给我还房对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主要领导编造事实给我家庭造成的严重伤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请求社会媒体给予关注,转发能帮助我的好心人,请联系我电话:13550595583,我非常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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