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城一期小区维权系列之:业主起诉业委会侵权一案庭审记录
5月16日下午2点,小区业主起诉业委会一案在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
原告诉被告:1、撤销被告选聘新物业服务公司的决定;2、撤销被告作出的选聘招投标代理公司代理小区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的决定;3、撤销被告作出的与成都中骏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决定。
双方质证过后,辩论的主要焦点在于①被告的主体资格是否适合。②表决委托票程序是否合法。③被告是否获得首次业主大会的授权。④是否损害原告的利益。
①起诉主体资格问题:
原告观点:被告做出的选聘招投标代理公司的决定以及选聘新物业服务公司的决定,均是在没有召开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情况下,由被告私自决定,应当承担责任。
被告观点:召开了业主大会并表决委托业委会来选聘新物业,以上决定是业主大会决定的,起诉主体应是业主大会。
②业主大会表决公开招聘物业服务企业程序是否合法问题:
原告观点:
第一、业委会始终没有获得首次业主大会的授权选聘物业公司。筹备组发布的所有的公告里面,都没有授权业委会选物业公司的内容。
第二、首届业主大会需要表决的投票议题,应该经过筹备组讨论通过,筹备组在首次业主大会开会前确立的投票议题只是三大公约和选聘业委会成员。可是在2021年12月25日投票现场却出现了一张关于表决委托业委会来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票(这个票上不是盖的筹备组的章,而是盖的社区的章,与其他表决票上盖的筹备组的章明显不同),筹备组之前发布的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公告(第7号公告)里并没有这个表决票的相关信息。并且,在首次业主大会结束后,在筹备组发布的第8号公告(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的公告),也没有对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选票的表决结果情况的公示。因此,最后开箱验票现场,到底收回多少表决票、多少人投了赞成票,是否经业主过半的通过这些情况仍然没有向广大业主公示。这张票的出现既没通过筹备组讨论,形式上也违反相应法律规定,没有向广大业主提前进行公告,最后的表决结果也没有公告。
第三,被告出的表决结果统计表是虚假的,郭某军不在验票现场,却在统计表上签字,他和后来成为业委会主任的吴某雄当时还是业委会候选人,更不能在统计表上签字;志愿者协会是发表决票、回收表决票机构,但也在统计表上签字,不能既作运动员,又做裁判员。
第四,这个选票即使程序上合法,但仅仅是表决的是重新选不选物业公司的内容,具体如何选应当依照法律和三大公约的规定,需要召开业主大会获得第二次业主大会的授权。
被告观点:这个表决委托票提前公示了,结果也公告了的。提供了一张模糊看不清内容的表决结果公告的照片复印件,另外提供了一份首届业主大会投票表决情况统计表复印件。
审判长认为该证据比较重要,要求被告在5月23日前向法庭提交表决结果公告和表决结果统计的证据原件。
表决委托票程序是否合法问题:
原告观点:不合法。业委会并没有成立,委托给谁?还有后面业委会用招投标的方式选聘新服务企业、物业合同、收费标准均没有通过业主大会表决。《三大公约》里明确规定用何种方式选聘、具体实施者、物业服务合同、物业费用标准是需要召开业主大会表决同意的。肯定是先有选举办法和《三大公约》,候选人才能产生,业委会才能按照《三大公约》来执行。
被告观点:合法,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表决业委会候选人和表决委托业委会选聘物业公司不能一起投票,法无禁止即可为。而《三大公约》和候选人一起投票表决所以不能用三大公约去约束业委会。
③④是否获得授权以及是否损害原告利益问题。
原被告双方观点截然相反。
法庭此时休庭,5月25日再开庭审理。
5月25日上午10点半,法院再次开庭,审判长要求被告代理律师提供相关的补充证据和原件,被告不能提供,只提供了一个分表复印件和公示照片复印件。
原告对被告出示的分表复印件的真实存在异议,对于公示照片这一证据不是被告的证据,是原告之前庭审提供的证据。
被告在回答审判长提问时,被告认可对于选物业的表决结果没有进行公示,小区公示的表决结果是第8号公告。
今天庭审的焦点问题,依旧围绕着表决程序是否合法和业委会行为是否给原告造成损失展开。
表决程序是否合法问题:
原告观点:第一、第一次业主大会没有授权你们选物业;第二、在时间节点上,委托选物业的事项也违反了三大公约的相关内容,意即不可在三大公约、业委会产生之前产生这种委托关系,应先成立业主大会,再讨论让业主大会产生委托你们;第三、前期筹委会并没有就委托票依法进行过讨论以及表决;第四、即使就算你们说进行了讨论和表决,但是结果也没有经过公示,不具备生效的条件。第五,具体怎么选还要按三大公约召开业主大会来讨论。
被告观点:跟上次一样。
业委会行为是否给原告造成损失问题:
原告观点:被告的非法行为,剥夺了原告作为业主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严重侵害了原告合法利益,应当依法撤销。
被告观点:《民法典》没有规定相应的权力,不存在这种侵害。
原告当事人对被告观点表现很激愤,最后发言道:
被告之前说提前公示了选聘物业公司决议内容,事后也有公告了表决结果,那证据在哪?到今天都无法提供。没有事前的公示,没有结果的公告,没有筹备组的讨论决议内容并通过的会议记录,被告如何证明全体业主参与表决并通过的?仅仅就是提供的表决结果的统计表吗?被告提供的统计表漏洞百出,每项表决结果同意的人数不同,但表决通过的专有面积一模一样,这些数据完全是在造假。如果要证明就应该查验选票。表决委托票为什么是社区盖章,这个是出于什么原因,其他的选票都是筹备组盖章,唯独这张票不是,也就验证了业筹备组对该表决事项不知情,全体业主也不知情。被告一直宣称选聘物业公司是业主大会的决定,并没有给我和其他业主造成实质伤害,为什么没有?选聘物业公司,用何种方式选聘,物业合同的制定、费用等都需要召开业主大会表决通过。被告没有提前公示,业主不知情,没有参与,甚至没有表达自己的意见……这还不是侵害吗?难道我被人强奸了,告上法庭,法院还要判我和他结婚?
最后原告强烈要求被告提供委托票原件以进行验证。
法庭宣布休庭。
(以上内容为庭审现场复述,如有偏差,一切以法院记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