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堂县公安局:
对于金堂县公安局5月27日的回复,可说回复内容脱离事实。你们的回复内容在无相关证据依据的情况下,如此草率、随意的回复我有以下说明:
1、3月10日淮口派出所干警到现场,了解了情况后建议我先到医院进行检查,另一名当事人直接带到派出所,我检查后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处理。而实际情况是没有联系我,也未征求我的意见的情况下未将另一名当事人带至派出所进行后续调查处理。
2、回复所说的3月16日,民警与我联系,我表示医院检查无大碍,纠纷一事双方自行协商并签订了协议一说,纯属编造。所说的民警与我联系和自行协商并签订了协议并无此事,我本人当天早上去医院后,没有收到过民警的任何联系,也未就当天的事情与另一名当事人签订任何协议。
3、对于反馈信息后民警5月27日到工厂了解情况确有此事,此时的协议是在5月20日才与另一名当事人达成的,此前没有任何协议一说。
4、对于我反馈的问题诉求是:也请淮口派出所出警人员就此事处理做出说明,不立案是否需要征求受伤当事人的意见?金堂县公安局在回复中并未对此事进行解释说明。
5、5月9日,在看到金堂县公安局的回复后,当天发信息给之前到现场处置的派出所民警,两位民警在10日下午到现场,对前面出警的情况做了说明,表示了过程中确实有联系,只是未联系我本人,没有联系我本人确认是他们的工作疏忽。对民警的说法我本人表示谅解。但是对金堂县公安局不负责任,虚构编制的虚假回复,是不是应该作出说明和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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