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乐山市委唐书记的一封公开求助信 —一位乡政府“公伤”职工的不幸遭遇 尊敬的市委书记: 新年伊始,万象更新,首先,在此,祝唐书记新年快乐,在2010年里工作顺利,事事顺心!前段时间,我曾给姜书记写过公开求助信,但可能由于姜书记工作调动的原因,并未得到姜书记的回复!从您上任时的讲话中,我知道,您是特别痛恨“贪官污吏”的。所以,今天再次抱着“试试看”的心态给您写信,希望我的悲惨遭遇能够得到您的同情。 我本人是家住马边县三河口乡的江远平,原为三河口乡人民政府的一位普通驾驶员,若不是求助无门,欲哭无泪,我是万不会向日理万机的书记您们公开求助的。我们乡政府的冷酷无情及乐山两级法院的助纣为虐已经将我推向了死亡的边缘。这次我将所有的希望及全家的希望全部再次寄托在您这位父母官身上,希望您看到这封公开信之后,能够为我讨回一个公道。 一、我“因公受伤”的不幸遭遇情况 2001年9月,我被正式聘为三河口乡政府的驾驶员,月工资500元。2003年12月7日,我驾驶农行马边支行的川L28265北京吉普小客车,载因公出差的黎进甲乡长及其妻子在省道103线上发生交通事故。在该起事故中,我严重受伤,经乐山市科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七级伤残。事后,我多次要求乡政府对我按《工伤保险条例》给予工伤待遇,但乡政府不但不给予,反而还停发我每月的生活费500元。后来经马边县法院调解,乡政府又继续给付我生活费500元,但仍然不予以安排工作。由于我因公受伤,大脑神经受到损害,每天必须服用20多元的进口药,才能保证不会经常上厕所,否则每个晚上至少要上7、8次,并且我又上有二老需要赡养,下有孩子还要读书,2007年4月,迫不得已,我又通过一个朋友才找到了一份工作,到马边大西洋能源产业有限公司去看大门,由于老板看我可怜,所以每月给了我1000元的工资。在这种情况下,我才勉强过日。但谁知,2008年8月6日,乡政府却以我到大西洋公司工作建立了双重劳动关系为由,以三府发(2008)20号文件的方式作出了“解除我临时用工关系的通知”。无奈之下,2008年9月,我只好采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向马边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这个通知,并且每月给付我500元工资。但没有想到的是,马边县法院却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之后,我不服向乐山中院提出上诉。本指望二审能够撤销一审,但最后乐山中院又维持了原判。由于我与乡政府打官司,大西洋公司也不敢再用我,我现在处于极其悲惨的状况之中。这就是我这几年来作为一位给政府做事发生公伤后的不幸遭遇。 二、三河口乡政府的卑劣行为及两级司法机关的枉法裁判情况 (一)三河口乡政府对我所实施的卑劣行为 1、2003年12月,在我发生公伤后,肇事的对方总共赔付我及家人10几万元钱。但这些赔付款最后尽落在黎进甲乡长手中,他拿到该款之后,大肆用来挥霍,我多次向其讨要,都未果。后来,无奈之下,时隔两年之后,即2006年8月,我被迫将乡政府起诉到法院,讨要我的赔偿款,但最后法院只判了给我69069.96元。然而就是这6万多的救命钱,法院判了而乡政府却仍然不予给付,最后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直到2008年6月,我才拿到这笔钱。在此,姜书记你可以看到,黎进甲作为一乡之长,我为其夫妇开车出了车祸,却反而占用我的救命钱,其行为是多么地恶劣!! 2、2008年8月,我已经极其悲惨了,然而乡政府却不念我当初的贡献,仍痛下杀手,落井下石,要置我于死地,强行解除与我的临时用工关系!可见其是何等的“为人民服务”呀!2009年11月,我们乡本是贫困之乡,身为乡长的阿洛娃尔及乡党委书记因贪污腐败问题而被双规,这又是何等的“为人民服务”的干部呀! (二)两级司法机关的枉法裁判问题 对于本案,不说我的遭遇是多么的不幸,即使回到法律上,乡政府解除与我的劳动关系也是严重违法的,应予撤销的。第一,从我所提供的证据(2006)马边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看,我确实是因运送被上诉人原乡长黎进甲“因公出差”而受到重大伤害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在本案,我已因工受伤已致七级伤残,在此情况下,乡政府解除劳动关系显然是存在重大违法的;第二,我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是事实,但我是迫不得已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4项规定,在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具备法定的前提条件,即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在本案,一是我根本不存在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形,这几年来我虽然多次找到被上诉人要求安排其工作,但乡政府均拒绝给予安排;二是乡政府在得知我到其他单位上班的情况下也并没有提出要求其改正,就直接作出了解除其用工关系的决定。由此可见,被上诉人解除其用工关系的做法是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的;第三,在我起诉过程中,2008年10月20日,乡政府不知是基于什么原因又以三府发(2008)28号文件的形式作废了三府发(2008)20号文件的方式即“解除我临时用工关系的通知”这个文件,按规定来说,我与乡政府的劳动关系还继续存在。 通过以上,不难看出,我的诉求是合法合理的。但是,令我没有想到的是,马边县法院和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易平法官却明明知道上述事实和规定却仍然置我的请求于不顾,否认我是“因公受伤”,维持乡政府的错误解除我劳动关系的做法。由此可见,这是什么样袒护乡政府的法官呀! 三、我的求助内容 接到乐山中级人民法院易平法官所作出的二审判决之后,我绝望至极。我这些天都彻夜难眠,我没有想到我为政府做事,竟会落到如何凄惨的下场!曾几何时,我都想以我卑贱之身与这些贪官污吏决斗,以证明党领导下的老百姓是宁死不曲的;曾几何时,我都想以我的头颅去撞向两级法院门前威严屹立的石狮,来证明党所宣扬的社会公平正义的存在。但是,我知道,上述行为都是违法的,都是最后无奈之下无奈的选择。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仍然相信,天底下还有青天的存在。我相信,在您看到我的不幸遭遇后,会给我做主,惩罚这些贪官污史,解决我的工伤待遇问题。否则,我只能以死来表达和捍卫我正义的主张。
求助人:乐山市三河口乡驾驶员江远平 2010年1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