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县法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
一、基本情况:
1、举报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25日经高县人民法院罗场法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被执行人余发均于2017年11月1日前支付原告梁斌本金150000元,利息9000元,案件受理费1650元,合计160650元(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7)川1525民初1123号)。2017年11月1日调解协议到期,被执行人未还款,2017年11月3日举报人申请强制执行,四川高县法院2017年11月9日立案执行。
2、2017年12月10日高县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川1525执727号。
3、2018年05月30日举报人梁斌与被执行人余发均在执行局副局长主持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第一条和第五条达成和解协议,截止2018年5月30日共计本金和延期利息181650元。
4、2018年06月15日被执行人还款5000元,2018年12月28日法院转执行款5000元,四川高县法院2019年7月9日转拍卖被执行人车子款13601.68元。
5、2018年12月11日四川高县法院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余发均在四川衡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入157960元予以提取。
6、2019年元月17日,高县法院作出恢复执行通知书(2019)川1525执恢23号。
7、2019年7月10日,高县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川1525执恢23号。
8、2020年元月03日举报人与被执行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第一条和第五条达成和解协议(四川高县法院执行局局长梁淑君在场),减去已经执行到位的执行款,被执行人余发均确认截止2019年12月31日共借款本息218050元,并对按时还款与不按时间还款利息计算作了明确的约定,并对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作了明确的要求。法院记录在案。
9、2020年3月19日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川1525执恢23号之五:协助执行人四川衡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擅自支付而未能追回的157960元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梁斌承担157960元的责任。
10、2020年6月23日四川高县法院依据(2017)川1525民初112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截止2020年6月23日梁斌共实现债权185830.68元,减去执行到位的23601.68元,2020年6月24日执行转款到位160229元,被执行人转款2000元。高县人民法院2020年6月24日作出高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0)川1525执189号。
11、2021年3月2日高县法院举行信访听证,举报人提了三点:一是延期利息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执行;二是执行和解协议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协议的规定执行;三是高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0)川1525执189号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二十三条 (下列案件不得作结案处理:(一)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二)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三)执行和解协议未全部履行完毕,且不符合本意见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条件的。本案不存在十六条、十七条的情况)的规定。
12、举报人2021年9月6日信访全国政法教育整顿中央第十四督导组后,2021年10月底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通知举报人案件正在办理。
13、2021年9月7日高县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叶珊娜信访接待说高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0)川1525执189号只针对四川衡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协助执行责任结案。
14、2021年11月中旬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通知举报人说本案恢复执行,并择日请举报人到法院计算还有多少钱没有执行到位。2021年11月26日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肖源通知举报人到法院211接待室说:前几日通知被执行人到法院来,被执行不同意恢复执行,并提交执行完毕申请书。肖源向举报人出具了(2021)川1525执恢408号后出具了(2017)川1525执727号执行完毕结案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拒签结案通知书。
15、2021年11月29日,通过邮件信访了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杨敏院长。2021年12月30日,高县人民法院通知受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固定举报人的诉求。举报人有两大诉求:撤销(2017)川1525执727号错误结案执行裁定或者赔偿举报人的经济损失94000元。
16、举报人2020年12月1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一条(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第九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向高县法院提起诉讼,高县法院2020年12月15日民事裁定书(2020)川1525民初1628号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不服,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元月25日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川15民终88号驳回上诉;申请执行人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1年5月19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2021)川民审1912号。
二、高县法院存在的问题:
1、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二十三条 (下列案件不得作结案处理:(一)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二)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三)执行和解协议未全部履行完毕,且不符合本意见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条件的。本案不存在十六条、十七条的情况)的规定。
2、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3、由于高县人民法院2020年6月24日作出高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0)川1525执189号,致使举报人2020年12月1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一条(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第九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向高县法院提起诉讼,高县法院2020年12月15日民事裁定书(2020)川1525民初1628号不予受理。
4、高县法院2020年6月24日(高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0)川1525执189号)后,完全解除了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2021年11月26日(高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川1525执恢408号)。由于高县人民法院2020年6月24日至2021年11月26日这个时间段(2017)川1525执727号的错误执行,致使举报人的执行和解协议无法执行,无法立案起诉,给举报人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附:执行和解协议
执行和解协议笔录
执行裁定书(2019)川1525执恢23号之五
结算通知书
结案通知书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