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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婴儿(1996年1月1日后出生),其《出生医学证明》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出具。管理机构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应要求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一)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二)该婴儿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旁证为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同时附家庭接生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证明材料由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机构永久保存。
宿海平 发表于 2022-3-5 20:29 各位说的也是实话,我多次去医院问办理出生证明的事,医院妇产科医生说:没有在我们医院生怎么能办理出生证 ...
匿名者 发表于 2022-3-8 15:50 广安120指挥中心和邻水卫生健康局应该出来回复患方的投诉
匿名者 发表于 2022-3-10 11:01 楼主的出生证明办到了吗
匿名者 发表于 2022-3-10 20:02 请楼主书面向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邻水卫生健康局递交投诉申请书,他们会在60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答复后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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