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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一疑似精神病患者22楼高空抛物两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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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18 05: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网友爆料,2月16日上午,在成都高新区中和街道某小区内发生了一起严重的高空抛物事件,整个过程持续2小时左右。

  从网友拍摄的视频中可以看到,一名住在顶楼的女子不停地向外扔东西,地面上散落着纸片、饼干盒、炒锅、菜刀等物品,楼下停放的车辆中,有的车顶被砸凹陷,有的挡风玻璃被砸烂。110、120、119随后闻讯赶到,高空抛物者被警方带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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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小区居民介绍,高空抛物者是22楼的业主,从上午9点过断断续续扔到11点过。该名高空抛物者是一名五十多岁的中年女子,在小区居住多年,平日一个人住,有个儿子在外地上班,疑似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这已经不是该业主第一次做出高空抛物的行为。“‘间歇性的’,正常的时候和我们有说有笑。”

  事情发生后,有居民表示希望物业可以加强管理,比如安装防护栏等,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据小区物业工作人员介绍,这位业主是他们长期关注的对象,随时遇到情况会上门去打招呼。关于被砸车辆的赔偿如何解决,物业表示由于对方情况特殊,要等赔偿可能时间比较长。目前的处理方式是被砸车主到派出所报案做登记,再自行报保险维修,或者可走法律程序提起诉讼,但这种方式时间会比较长。

  记者从成都高新区中和街道姐儿堰社区了解到,社区已将该名女子纳入了特殊关怀对象,工作人员曾就高空抛物行为联系过家属,对方说曾经进行过治疗,但没有出具精神方面的鉴定报告。

  据介绍,此次事情发生后,物业计划给该住户加装网状防护栏,防止再次高空抛物。目前,该女子已被送往医院,将根据鉴定结果来处理后续事宜。

  律师:确系精神病患者,可不承担刑责,由监护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对于该女子高空抛物的行为,该如何追究其责任,四川鑫天律师事务所李晓英律师表示,按照刑法规定,如果鉴定确认行为人在实施高空抛物时具有行为能力,则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不具有行为能力,则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承担刑事责任时,应当由其监护人加强看管和医疗。在有必要时,经有权机关申请,可以由法院对该精神病患者做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并予以强制医疗。

  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陈小虎律师则表示,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是否负刑事责任,还是要看鉴定报告的结果。

  当然,不管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不能免的。如果是精神病患者实施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侵权的,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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