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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知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存在恶意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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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县杨剑锋

2022-01-14 04:03

看了深圳市知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顶头尚丝”商标索赔案的庭前会议笔录!(以下简称知雅公司),归纳以下几点庭审事实进行分析:一是涉案商标由首脑美业集团2008年注册(以下简称首脑集团),2015年转让给知雅公司;二是知雅公司没有提供转让后的涉案商标经营使用证据;三是知雅公司和首脑集团的关系不清楚,需要在工商查一下; 四是知雅公司没有律师代理费支付证据。下面,我对这几个问题逐一进行分析。

1、知雅公司转让商标的目的是什么?从以前发表文章的工商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来看,知雅公司只是一个文化传播公司,并没有开展涉案商标的理发业务经营实体店铺和营业执照。同时,从知雅公司庭审笔录记载知雅公司与首脑集团关系不清楚的回答来看,也反映出他们之间的经营无关联。那么,知雅公司转让涉案商标前没有开展涉案商标范围内的理发业务,转让后至今六年时间也仍然没有开展涉案商标的理发业务。既然没有开展涉案商标的理发业务,请问主张的知名度从何说起?损失又从何而来?难道是转让商标所花去的费用?申请商标注册是以实际需要为目的,既然没有经营的实际需要,为什么要转让商标?只有一个结论,把注册商标作为索赔工具。

2、三被告是否有构成商标法保护意义上的混淆行为?商标恶意侵权,主要是打击傍名牌非法获利的主观故意行为。既然知雅公司没有举证开展了涉案商标的经营证据和其经营行为已影响到四川范围内一般大众注意力的证据,四川的消费者对涉案商标一点印象都没有,怎么就会使消费者误认为三被告的店铺与远在深圳的知雅公司存在有经营上的混淆行为?难道知雅公司只要注册了商标,不使用就可以影响到远在千里之外四川大众的一般大众注意力?照此逻辑,直接登记一个商标公司,把所有的中国文字都注册为商标,就可以凭借注册商标坐享其成了。这也是当前商标恶意注册、恶意诉讼泛滥的主要症结。因此,三被告使用涉案商标的事实基础并没有混淆消费者、恶意侵权的主观故意,只是无意间与涉案商标巧合。再说,399号被告的父亲早在2004年就开始使用了,在商标注册之前。

3、律师是否依法代理。知雅公司既然没有支出委托代理律师费的财务支出记录证据和完税凭证,其主张5000元的律师费怎么成立?青花椒案子就有不支出代理费用,把商标维权交给第三方,然后坐享分成,知雅公司是否也有类似情况?

知雅公司到目前为止,在没有举证开展涉案商标的经营情况下,短时间内就起诉了数十家企业(大多数为个体工商户,被起诉对象已排到400号)。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不稳定。对恶意诉讼的假维权我们相信有关部门会依法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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