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21年12月30日晚约5点30在成都市锦江区二环路东五段锦华路口,站立推行同享单车等待交通信号灯准备从人行道过街。
协管要要求我不准从该路口通行,理由是“逆行”,此前我已通过市长公开热线12345得到成都市交委确认,行人下车推行自行车,与路人一样享有同等路权,等同于行人,并无“逆行”之说。我以道法17条、20条及交委答复纠正协管员,得到粗暴蛮横回应——在我绿灯可以正常过马路时不准我通行,且强行阻拦拉扯。
协管员旁边一个未佩戴任何工牌、未着制服的不明身份人员参与阻拦。在路口当时的值班交警也上前阻拦,理由改为“交通管制”,但不提供交通管制的文件依据。
在绿灯转红前我被拦截在车来车往的路口,在第二次由红转绿时,我继续推行通过。此时协管员暴力阻拦的同时,不明身份男子再次拦截在我自行车面前,并声称我在撞他,不准我离开。并且多次推搡抓扯我的手腕,一直公开对周围行人叫嚣我用车撞了他。
我询问他是何身份,是否警察可以有权执法,对方否认,坚称自己只是路人。当值交警过来询问后也没有对该人身份、碰瓷过程做处理,任由对方在路口拦截推搡。
所有过程我全部录了视频,可以证明当事人如何碰瓷且限制我人身自由。
直到我报警后,110出警我才摆脱纠缠。
请问成都市交通部门三个问题:
1. 下车推行自行车与行人一样的路权,为何交通管制对行人没有限制,只对推行自行车的行人有限制?
2. 没有执法权的不明身份人员,为何可以参与交通执法,且在执法过程中蛮横粗暴?
3. 既然该不明身份人员不是交警执法者,为何可以碰瓷制造交通混乱?为何以自身违法碰瓷方式制造交通混乱后,该路段值班交警视而不见?
以上问题,希望有关部门调查且给与明确答复,也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处理,至少以暴力碰瓷方式污蔑我的人,需要给本人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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