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律师依法查证:
2007年9月,何林华与王登华登记结婚。2013年6月,何林华与王登华登记离婚。与此同时,何林华通过南部县定水镇派出所冒名办理511321197701******同名身份证,并先后用此卡办理6222084402003******中国工商银行卡、1355110****手机号。
2014年12月,何林华使用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号,并以王登华妻子名义以缴纳工程履约保证金为由向我借款40万元,后经多次催促仅返还21万元。
2015年3月,何林华以王登华妻子的名义从我处退还王登华支付的30万元投标保证金,后失联。
2015年5月,何林华虚构房屋装修事实,使用该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号向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557400****】贷款18万元,后失联。在诉讼过程中,何林华不应诉,也不执行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
2015年下半年,何林华虚构工程项目,先后向杨松、程进明等个人集资400余万元。随后,转移款项,并注销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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