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的家庭居住地址发生了变化,拿到某区公安户政办理分中心去办理户口薄,办理户籍的人员叫填了户籍迁移表,办理户籍的民警以所谓无须的资料不齐不接件,只口说。 这是违反《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投诉后,该户籍民警于2021年3月26日才登记入四川政务网平台。给区公安户政负责人发短信不回,打电话不接。打区行政审批局的公开监督电话无用,给市长信箱和12345热线如实反映,区公安局网络回复要按户籍迁移办理。区公安局督察大队也督察了还是没有办理结果。区公安局户政与出入境管理大队2021年3月27日做出通知也是违背事实和《户口登记条例》等法规政策的,属乱作为。 2021年3月30日,申请人通过“微户政”和到区公安户政办理分中心递交了家庭户立户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同时也递交了撤回户籍迁移申请书。相关申请书及事实材料已邮政快递给区行政审批局公安户政窗口负责人,负责人……已签收。多次给区公安户政负责人发短信沟通,2021年4月2日区公安局户籍办理通过微户政回复既要按家庭户立户登记申请,又要按户籍迁移申请办理。 2021年3月30日依据《户口登记条例》、《四川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八条〔立户原则〕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所的常住人口应立为一户。第十一条 〔确立户主〕家庭户一般由户内房屋产权所有人或其指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直系亲属、或者公房承租人为户主。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第十二条 〔家庭户〕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的,可以由户主向经常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二)房屋产权证或者房屋来源合法,拥有使用权的房屋购房合同、买卖合同、购房发票等(不包括小产权房屋);”通过微户政向被申请人递交了家庭户立户登记的申请书及经常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的产权证复印件及家庭成员集体户常住人口登记表,能充分证明某3与某1是父子关系,某1、某2、某3及其妻子某4、及其儿子某5、及其女儿某6于2015年前就居住在住房权力人姓名某1的房屋是经常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2020年才办到房屋所有权证,申请人是某1全家推选出的户主,作为常住家庭户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29日通过微户政告知初审不通过,审核意见详情:“你所提交的资料显示房屋产权人系某1,根据购房迁移政策,产权人某1及其配偶某2可以迁入申请地址,而某3、某4系成年人既不符合直系亲属迁移条件也不符合购房迁移。某5、某6系未成年人,户籍应随父或随母。”,被申请人的意见既无法规政策依据的具体条款是适用法规政策依据错误,也不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书及相关事实证据依法做出的行政审批,属不作为和乱作为,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登记条件直接依法不予受理,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登记条件直接依法予以受理并依法做出登记,这就如患者来看病主诉头痛,医生回答患者要提供手痛的检查报告,患者没提供手痛的检查报告,所以,不能诊断为手痛,就如医生乱开检查乱开处方,不开病情诊断证明文书。 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7日做出的不予许可决定书(*公户(2021)第1号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事实认定不清和违法,适用法规政策依据错误,告知行政复议救济途径错误:首先,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合法,区分局户政与出入境管理大队不是独立的法定代表人行政机关,没得资格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应该由区分局依法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第二,申请人的集体户地址与现居住地地址都在区公安局**派出所管辖区域,同时都在区**街道办事处的区域,都属城镇户口登记,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和《四川省公安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第六章 迁移登记 第四十二条 〔户籍迁移政策〕公民离开户口登记地到另一居住地实际长期居住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申报户口迁移登记。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的原则,实行条件准入制。办理迁移手续时,不需当事人提供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户口迁移由迁移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办理。”,根本无须办理户籍迁移申请。第三、告知的行政复议救济行政机关错误。 依法信访和投诉途径没有解决,那只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2021年4月8日申请人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民警调查后于2021年5月25日依法与申请人当面进行了沟通并留下了联系电话。2021年5月26日,再次到区户政办理中心递交了家庭立户登记申请,在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民警依法电话指导下,区户政办理中心依法办理了户口登记薄。申请人向市公安局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假如申请人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市公安局就应该依法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责令区公安局依法办理户口薄。区公安局有关负责人及经办人员可能还会被依法问责。 区分局依法办理了家庭立户登记申请,也应该让区公安局户政大队及户籍办理窗口的人员要举一反三学习《行政许可法》、《户口登记条例》、《四川省公安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等法规政策依法建章立制,要依法区分什么是家庭户立户登记,什么是户籍迁移?什么是辖区内户籍地址变更?应当依法公开办事的具体事项程序和具体所需材料,不要违法再折腾人民和丧失行政机关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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