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
感谢您的留言,现将您反映的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我局执法人员前期已于2021年3月18日与同您一同前往岳池县九龙镇园田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社区卫生服务站内的玻璃柜内有11盒纽兰葡萄糖酸锌口服溶液(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65564, 企业名称:湖北纽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号: 20201109,生产日期: 2020年11月20日,有效期至: 2022年10月)。岳池县九龙镇园田社区卫生服务站提供了购药发票、供货商重庆央拓医药有限公司企业相关资质。
按照葡萄糖酸锌口服溶液送检量要求,需要同一批号葡萄糖酸锌口服液6盒,由于现场的纽兰葡萄糖酸锌口服溶液与您购买的批号(20201912)不一致,药品达不到送检要求,同时,根据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药品送检须知,已开封的样品不予收理,故我局无法对该批药品进行抽样送检。
经执法人员多次调解,您与岳池县九龙镇园田社区卫生服务站及重庆央拓医药有限公司达成了如下协议:
1.您与岳池县九龙镇园田社区卫生服务站负责人杨维、重庆央拓医药有限公司代表赵清莲一致同意由赵清莲和您带您3岁女儿到重庆市儿童医院进行全面身体检查。
2. 经检查如发现该药品对您女儿身体造成伤害,由重庆央拓医药有限公司全面负责。
3. 如药品未对您女儿身体造成伤害,重庆央拓医药有限公司再向您补偿1次检查费用 (费用以第一次检查费用为准)。
上述调解结果,您已签字予以认可。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关注!
岳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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