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记者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制定并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下称《实施细则》)。旨在通过规范各环节程序积极引导财产保全工作合法有序开展,保护各方当事人在财产保全中的合法权益。 据悉,《实施细则》共7章27条,重点规范了财产保全的审查要求,保全实施的具体要求,保全财产的价值确定,保全变更、解除及移送处置等问题。
成都财产保全新举措有四大亮点
《实施细则》通过规定审查要点的方式,为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的材料进行明确的要素指引,首次规定了裁定不予保全的7种情形,其中包含不符合法定保全条件、涉嫌虚假诉讼或者恶意保全等情形。
针对近年执行异议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实施细则》对执行实施的方式、内容等具体要求作了较高标准的规定。明确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选择对被申请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
《实施细则》确定了判断常见的被保全财产价值的基本规则;明确规定了对被保全财产价值进行变现价值折算的原则。
《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办理了预售备案显示已经售与案外人的房屋不得保全,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虚假销售的除外。
在建工程原则上只保全已建成部分
《实施细则》规定,在未办理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裁定查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查封整个在建工程;办理了预售许可证的,应当明确查封的具体房号及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只查封已经实际建好的房屋;办理了预售备案显示已经售与案外人的房屋不得保全,但申请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虚假销售的除外。
对尚未完工的在建工程,被保全人主张按其销售备案价确定价值的,不予支持。对其价值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在建工程已完工的工作量,酌情打折确定。
被保全人请求对在建工程进行销售的,法院可以准许,但应当在实际控制销售价款后再解除相应查封措施。
(四川手机报记者 刘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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