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川0132行初24、25号是成都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案件。案件事实是2019年2月9日,案件中的原告眉山市人黄娅娟、曹娟娟携带家人前往西岭雪山途径花水湾,被农家乐工作人员以住店名义招呼入内,并承诺不满意可以走,但原告及家人不满意住宿条件准备走的时候,农家乐却强行收取费用,此后农家乐的老板及员工围殴原告及家人。原告家人电话报警110,30分钟后警察才姗姗来迟,到了现场亦未马上制止不法行为;其后,警察将原告及家人带到派出所。事隔多日,大邑县公安局仅凭言词证据给与原告行政拘留及罚款的处罚。原告对该处罚不服,起诉至新津县人民法院。一审驳回起诉,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20年10月15日9:30,发回重审案件川(2020)0132行初24、25号开庭审理了原告与大邑县公安局的治安管理(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大邑县公安局依然没有提供事发当天的执法记录仪以及原告被打的监控视频,法院仅凭单一的言词证据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实属枉法裁判。原告的父亲黄钰贵(电话:17360679888)当庭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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