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7)川2002民再字第5号判决中,原告拿履行完毕借条滋事,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王颖法官判成民事纠纷是乱作为。 依据是资阳中院(2017)川20民监4号裁定: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该民事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新证据载明:今收到黄健峰还款拾万元(100000万元正),签字人张剑、吴家志,2012年11月1日。证据确凿新证据是再审的关键。 按新证据判案,无论双方有过多少次交易?再留存多少张借条?但本案原告作为债权人之一已签字证明2012年11月1日以前没有债务,那原告又诉讼要钱必有隐情,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则真相大白,但王颖法官按旧证据判案,认定我2012年1月11日有债务,使我和原告变成民事借贷纠纷,我不会忍辱支付已履行过的借款,意味着申请到再审的我,因不服从生效判决而成为违法份子;再则新证据的出具人是2人,王颖想当然判为1人,这么做是因为本案中2个人的收条和1个人的借条不是因果关系,而一劳永逸消灭虚构债务只能通过抵账方式,王颖虽判成民事,但这样的再审还有公正吗? 王颖在民事再审领域乱作为不止个案,(2020)川20司惩复1号,(2020)川20司惩复2号是资阳中院对干扰司法秩序的违法人进行的司法惩戒,两案违法行为都是王颖再审时没有发现,王颖又哪来勇气认为都是民事纠纷? 原告是雁江区民间职业放贷人,前帐不清,后帐不借是行规,如今用多张履行过的借条通过民间借贷形式诉讼,欺骗性较强,已导致原审的判决和执行出错,再审必须以新证据判案才有意义,为维护司法公信力,请法院严查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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