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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杂谈] 法院不要脸是害怕国家赔偿,错案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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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7 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院依法纠错难,难于上青天,为什么如此难,原因有二,一是害怕国家赔偿,二审害怕错案责任追究,所以法院就干脆不要脸,法院知错不纠且千方百计阻止依法纠错就成了中国司法的遇到靓丽的风景线,其结果是祸国殃民,直接影响党的执政地位。就网上公布的典型的纠错案件结果来看,每一件案子的错误都相当明显,简单,并不复杂,但就是由于人民法院从中作祟,知错不纠,导致多年,十年二十年得不到依法纠正。聂树斌强奸杀人案复杂吗?不复杂,作出机关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是聂树斌奸杀害了康XX,检察院提供的有罪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且不能排除合理质疑,但经多级法院反复审理审查就是坚持不纠,是法院没有发现吗,不是,真实情况是法院不要脸。张玉环故意杀人案也是如此,除去涉嫌刑讯逼供取得的张玉环有罪供述外,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张玉环实施了犯罪行为,间接证据亦不能形成完整锁链,张玉环反复向司法机关递交了600多份申诉书,27年才被改判无罪,你能说从一审法院到二审法院,死缓核准法院,以及哪些不受理申诉及驳回申诉的法院要过脸吗?李建雪医疗事故犯罪案就更明显了,明明鉴定为是医疗机构的多方过错,构成一级医疗事故,但由于死者方是富豪且死者丈夫是公安人员,法院就拿李建雪医生作物祭品,判李建雪医疗事故犯罪。稍微有一点医学常识的人都知道,管床医生没有将检验发现的异常情况报告给二线医生,二线医生该承担什么责任。但法院却就是判了李建雪过错医疗事故罪,而且还坚持不纠错,这法院要脸了吗?

    再看一下广西柳州市柳城县西安乡卫生院女医师李华珍非法行医罪案,法院、检察院更是赤裸裸的不要脸了。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西安乡卫生院女医师李华珍,于1996年6月至2000年7月20日受聘于柳州航运总公司职工医院。2000年7月19日李华珍在该医院下属的河西门诊行医时,一病人因发热求医,李华珍给予青霉素输注,输药前李华珍医师依常规为病人做了青霉素过敏试验。该病人在输完药回家后一个多小时死亡。期间李华珍应患方要求出诊,常规观察未发现异常。半小时后李华珍再应要求出诊时,病人已“心跳微弱”经抢救无效病人死亡。病人的死因经公安局法医尸检

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均认为可能死于青霉素过敏。
病人死亡的第二天李华珍就被柳州市柳南区公安分局以涉嫌非法行医罪刑事拘留,后被逮捕并一审判处10年徒刑,经李华珍上诉二审法院撤消了原判。 2001年9月25日柳南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撤回起诉并在两天后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李华珍在被羁押435天后释放。
2002年5月10日李华珍提出国家赔偿的要求,9月26日李华珍再次被捕。

再次逮捕李华珍是赤裸裸的不要脸:


      一、 李华珍不构成非法行医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行医罪。根据该法律规定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仅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如果是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根本不存在非法行医罪的问题。从现有资料看李华珍系“柳州市柳城县西安乡卫生院”医师,说明李华珍有从业资质,故李华珍不是非法行医罪的主体。


    二、李华珍是否遵守执业注册的地点、范围仅是行政违法与否与犯罪无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也做了相同的规定。依据上述规定执业医师除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外应当在其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
从现有材料看,李华珍是乡卫生院的医师,其注册地点可能在其乡卫生院,但从1996年6月至事发的2000年7月19日李华珍“受聘于”柳州航运总公司职工医院。由于从现有材料无法看出李华珍是否进行了变更注册,因此有两种可能:
其一、李华珍已从乡卫生院变更注册至职工医院,则李华珍的行为完全是合法的,理应受到《执业医师法》的保护。
其二、李华珍未进行变更登记,根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李华珍“不得从事执业活动”,但李华珍却一直在执业,故李华珍的行为违反了该《暂行办法》、《执业医师法》,其行为是一个违法行为,理应受到行政处罚。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违法与犯罪有着截然不同的内涵,现代刑诉的理念及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均要求严格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因此即便是李华珍未依据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范围行医也不构成非法行医罪。
所以我们说不管李华珍的执业注册地点在哪里,其行为均不影响非法行医罪的犯罪构成,本案中李华珍不应因执业注册地点不同而被认定为“非法行医罪”。


    三、 李华珍可以要求国家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2001年9月25日柳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李华珍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我国现行不起诉分为三种:法定不起诉、酌量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上述三种不起诉的情形中只有法定不起诉(即构成犯罪但在特定条件下法律不再追究)不可以要求国家赔偿,其他两种情形均可要求国家赔偿。从现有材料看李华珍不属于“犯了罪但因有法定情形法律不予追究”这种法定不起诉的情形,故李华珍有权要求国家赔偿。


   四、 再次逮捕问题
一个被不起诉的人可不可以因原来行为再次被逮捕,答案是肯定的:可以!但条件只有一个:发现了新的事实和证据足以推翻原来的决定!
本案中李华珍的再次被捕是不是有这种可能呢?可能性是有的,但我个人认为这种可能性微乎其微,理由是:
本案是一个案情和证据都比较简单的案子,影响本案成立的最重要的条件只有一个:李华珍是不是执业医师。若李华珍是执业医师则其不构成非法行医罪(但若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病人死亡则可构成医疗事故罪);若李华珍不是执业医师则2001年9月27日就不应释放李华珍!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释放李华珍时本案案情应当已经查清,不应再以涉嫌“非法行医罪”逮捕李华珍,因为本案简单的案情已经经过了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检察机关的批捕→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一审法院的庭审,尤其是庭审中公诉人与辩护律师的抗辩→一审法院对事实的审查→一审法院做出判决→二审法院在上诉审中的审查,如此漫长的阶段均未考虑李华珍及其代理律师对事实的陈述和调查取证,仅是公、检、法机关要经过的层层“关卡”,在这一关一关的审查中这么简单的案情早就应当查清了,因此本案不大可能存在对于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又发现“新的事实和证据”问题。
李华珍是不是可能因涉嫌医疗事故罪被逮捕呢?唯一的可能是病人的死因有新的说法“李华珍大夫在执业中严重不负责任”,但一个急性低热病人大夫诊疗未见特殊异常给予青霉素治疗且做了皮试很难说得上“严重不负责任”,李华珍在每次病人要求出诊时均予以了处理也很难说得上“严重不负责任”。


   李华珍为什么会再被逮捕呢?
   都是要求国家赔偿惹得祸——我个人认为!


   综上所述,我认为李华珍不构成非法行医罪,李华珍有权要求国家赔偿!再次逮捕李华珍是公安局不要脸!
    医师落难之时,将是人民生命健康得不到保障的开始!
该为医生维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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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8-7 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李建雪医疗事故罪案

一审判决书显示,2011年12月28日下午,产妇陈某到长乐市医院妇产科办理分娩住院手续,入住该院妇产科三楼一号床,后离院回家待产。期间,该院妇产科医生吴某作为经管医生接诊,并为陈某进行了产前检查及开具检验单。

次日上午吴某下班时,部分检验报告结论未出,吴某也未及时主动跟踪或者交代接班的医生查看,致陈某检验报告单上"红细胞压积43.8%、纤维蛋白原5.76g/L、白蛋白21.4g/L,尿蛋白+3"等检验异常结果至产前无值班医生查看了解。

2011年12月31日,陈某返回该院待产,于当晚21时送入产房分娩,李建雪未查房了解陈某的病情。21时30分左右,陈某顺产一女婴后阴道出血不止,李建雪赶到产房进行处理,并通知二线值班医生王某到产房。

陈某分娩过程中,王某发现陈某没有分娩前的化验检查报告,从电脑调出查看后发现检验结果异常,并嘱咐李建雪继续观察。

2012年1月1日凌晨,李建雪赶到病房后发现陈某有生命危险,通知其他医生前来抢救,但未能挽回陈某的生命。公诉机关认为,李建雪在诊治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应以医疗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前,李建雪在一审时曾当庭辩称,自己在面对突发事件时经验不足,但在参与抢救和留在产房继续观察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医生汇报,始终按照上级医生的指示进行诊疗。


作为经管医生的吴某从2011年12月28日下午接诊产妇陈某,开具化验单后,到2011年12月31日陈某娩前后出现异常,王医生才发现化验检查报告有异常,明显属于经管医生的吴某有过错责任,却没有被追究吴某严重不负责任,反而追究李建雪严重不负责任,法院是什么逻辑?
 楼主| 发表于 2020-8-8 13:2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问谁最想亡我中国?
不需考究,肯定不是美帝国主义,也不是特朗普一伙。


如果问谁可能能亡我中国?
不需考究,肯定不是美帝国主义,也不是特朗普一伙。


可能能亡我中国的只有中国的腐败法院,这个无需质疑。

司法腐败乃是超越底线的最不能容忍的腐败,他把人民群众最终在法院获得公平与正义的愿望彻底击碎。水可载舟亦能覆舟,司法腐败,才亡国之祸。
   凡程序违法者,必判决不公。在中国这片土地上,究竟还有什么单位,什么人能让中国的法院依法纠错?只要法院和法官自己不认错,不纠错,谁拿他们都没办法。(他逮捕党中央向权人民庄严承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结果也处为了P话)如果要问当今能够亡中国的是谁,不需考究,肯定不是帝国主义,而是中国自己的腐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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