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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杂谈] 不能再被法院骗了,“疑罪从无”与“法定无罪”不一样,正义不能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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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5 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治中国的司法改革取得的最大成就是有了多起冤错案件,不要认为此话不妥,事实确实如此,至于到底是司法机关在改革中摸着石头过河,周永康之流胡整乱判人为制造了多起冤错案件,还是因为改革而发现并纠正纠正了多起冤错案件,这个只有两高才清楚。普通老百姓只是看到司法改革以来,曝光了多起冤错案件,而且都错得特别离谱。这些被曝光纠正的冤错案件大多有个共同的特点,一是因为办案人员刑讯逼供取得的非法证据没有排除,二是法官对事实及法律认知有误,错误地以疑罪从有、疑罪从轻自由裁量。最后改判无罪都是适用的疑罪从无。

  人们(包括被错判有罪的人)对于人民法院能够纠正冤错案件,宣告当事人无罪给予了很高的赞赏,却忽略了人民法院并不是实实在在的在依法纠错,而是打了折扣地、忽悠了被错判有罪的人。(看法院纠错的案件都是以“”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适用疑罪从无宣告无罪的,包括聂案呼案都是如此“”)

     其实“疑罪从无”与“法定无罪”不一样  尽管从法律效力上看,“疑罪从无”与“法定无罪”没有什么区别,但“疑罪从无”毕竟只是证据不足,并没有彻底扫去犯罪的疑点。

  还记得十多年前的“库尔勒厕所沉尸案”吗? 

      据澎湃新闻报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二师法院,再审改判了这起12年前的案件。判决书显示,再审法院认定,李建功在接受警方讯问时做出的有罪供述,及其女儿李娟的证言均为非法证据,应予以排除。最终,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判决李建功无罪,并当庭释放。但是,再审改判无罪仅7天后,李建功就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对无罪判决所依据的理由和法律适用进行修正,改判自己完全无罪。  

     对李建功的举动,让很多人不理解。从原来的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到如今的改判无罪,恢复自由之身,已经是不幸中的万幸,还纠缠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改判无罪,还是“依据法律认定无罪”,在很多人看来已无意义。 

     况且,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不管是“疑罪从无”,还是“法定无罪”,受害人都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还盯住几个字的不同表述不放,实在是有些多此一举。  不过,从现行法律上看,作为蒙冤受害人,要求对无罪判决所依据的理由和法律适用进行修正,也是其正当权利。  

      回看此案,农二师法院再审改判的依据,是刑诉法第200条第三项,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而不是第二项“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如果认为法院这一判决在适用法律存在问题,李建功可以依法提出上诉,根据刑诉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也就是说,二审法院应当就李建功的诉求作出回应。 

 从法理上看,“疑罪从无”与“法定无罪”,不能混为一谈。所谓“疑罪从无”,也称之为“有利被告人”原则,由于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也不能完全排除犯罪行为嫌疑。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从法律上推定被追诉被告人无罪,从而终结诉讼追究。
  而“法定无罪”,则是根据法律不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是犯罪,或者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在成立标准上,“疑罪从无”必须有证据证明尚有“嫌疑”,“法定无罪”则没有不利的证据指向,足以消除“合理怀疑”。 

 回到李建功案,不仅有罪供述等非法证据被排除,“本案的起因、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犯罪现场、作案工具等关键证据”也均不在案,既然没有任何证据指向其犯罪,李建功的“依据法律认定无罪”要求,也算是于法有据。  

    再从情理上看,对当事人李建功而言,“疑罪从无”的判决,并不是最终的正义。每个人都生活在社会中,受到道德评价。尽管从法律效力上看,“疑罪从无”与“法定无罪”没有什么区别,但在很多人看来,“疑罪从无”毕竟只是证据上不足,并没有彻底扫去犯罪的疑点。因此,对于当事人,尽管恢复了自由之身,但清白之身还是打了一个折扣。  正义来得越充分,越能对接社会期许。厕所沉尸案再审改判,是往正义迈进一步,但当事人“疑罪从无”的下一站是不是“法定无罪”,对司法机关而言,也有必要思考,并认真对待,既然号称法治国家,依法纠正错案就不能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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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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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5 23:02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得对。
 楼主| 发表于 2020-8-6 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张玉环还称自己曾遭到过刑讯逼供

张玉环称被关在进贤县看守所期间,他没有承认杀人。后来被侦查人员从看守所提出,先后在进贤县长山宴乡派出所和云桥派出所受到残酷刑讯。1993年11月3日,侦查人员牵来两条狼狗(应当是警犬),说如果不招,就让狗把他吃了。民警手一挥,一条狼狗冲上来,狂撕乱咬,张玉环裤子被撕烂,大腿鲜血直流。极端恐惧下,张玉环承认杀害两小孩。侦查人员找来一条黄绿色军裤给张玉环,还打趣说比张玉环原来的裤子好。


王飞律师在法庭调查时也说张玉环受到难以置信的狼狗审讯。张玉环大腿上狼狗撕咬留下疤痕还在。张玉环曾向当年来提审的聂霍根法官展示过疤痕。本次庭审前,辩护人曾向法庭提交伤情鉴定的申请,未得到同意。

张玉环一一报出了刑讯者的名字,他们分别是付某文、吴某才、周某、袁某华、周某华,支某华,付某选、胡某芳。还有几个不知道名字。在网上搜索一下,发现1996年2月的《警察天地》刊载作者为胡星文的文章《为了这片热土——进贤县公安局采访札记》,记载副局长吴某才德高望重,经常与年青干警一道,没日没夜战斗在同刑事犯罪活动斗争的前沿。为侦破95夏季系列抢劫案件,他们35个昼夜没睡一个囫囵觉。《信息日报》报道2005年进贤县李渡派出所原所长付某文涉嫌徇私枉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支某华2017年被免去进贤县李渡派出所所长。这些名字,张玉环铭记27年。但愿吴局长的狼狗审讯法只用了这一次。
发表于 2020-8-7 17:3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是冤案,你只要不放弃,是时间问题,等待,

发表于 2020-8-10 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疑罪从无,主要是证据不足,但不是说没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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