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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银雷律所观点:民法典给你对婚姻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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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21 14: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引子
  离婚率不断攀升的今天,未婚人士的对结婚望而却步、已婚人士不堪婚姻重负、离婚人士因离婚伤痕累累。如今,婚姻面临空前危机。而婚姻的稳定影响着社会的和谐,良好的婚姻制度,关乎整个社会、家庭、个人的长足发展。
  即将在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关乎千千万万个你、我、他,本文的目的,意在让你清楚的了解结婚、婚姻生活、如果离婚面临的一系列问题,给你一个确定的判断,在婚姻的道路上保持一份自信与从容。
  一.结婚有判断
  现如今,两人三观一致,已经成为判断是否能结婚的基本标准。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且开宗明义,对婚姻观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禁止重婚、禁止家暴、倡导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及价值导向指明了择偶的正确思想,具体了考量的标准。
  结婚应当避免哪些坑:
  1. 避免婚姻无效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重婚罪是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该婚姻不仅当然无效,也构成了犯罪。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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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一方被胁迫结婚或一方故意隐瞒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怎么办?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胁迫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删除了原《婚姻法》第1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赋予当事人更多的自行决定权。
  且增设了,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条款。
  现实中,如果一方在婚前患有重度抑郁症或者艾滋病等重大疾病,另一方有权利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婚姻,并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婚内有保障
  1. 增设夫妻家事代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条 【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现实中,如果因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比如孩子的上学花费,基本生活花费,另一方不支付的,一方对外借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 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区分有标准,避免财产损失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增加并明确了,婚后劳务报酬和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明确了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为一方个人财产,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伙食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取消了列举式表述,从而避免了更多争议。
  3. 共同债务认定有标准,婚内避免被负债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现实中因结婚,被负债的事件屡见不鲜。未举债一方享有知情权、同意权、平等处理家事权,此条确立了夫妻债务共债共签的原则,督促债权人在对外借债时,应当主动征得借债人配偶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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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婚内也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现实中基于多种原因考虑,一方不选择离婚,但又面临现实困难,此条保障了一方婚内的合法权益。
  5. 亲子确认有途径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亲子关系异议之诉】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此条,确定成年子女只有确认亲子关系诉求,无否认亲子关系权。
  三.离婚需冷静
  维护婚姻的稳定性,且即使离婚,避免出现人才两空的窘境。
  1.离婚冷静期的设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不仅解除双方婚姻关系,而且还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房产、公司股权等财产分割问题,有时一时冲动,无法理性、客观、公正的处理问题,使家庭动荡不安。如果存在家庭暴力行为,是否通过民政局离婚,在冷静期期间是否能够保障安全,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做通盘考量。
  2.不满两周岁的孩子,应由母亲抚养为原则。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此条,比起现行婚姻制度,明确了不满两周岁的孩子由母亲抚养的基本原则,以最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来判定孩子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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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照顾无过错方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此条,将照顾无过错方的财产分割原则,由原来的司法解释上升为明确的法律层面的规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增加了第(五)项,扩大了损害赔偿的范围。
  4.家务劳动有价值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离婚经济补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婚姻生活中,抚育孩子、照顾老人是现实不可避免的问题,往往一方因此丧失了就业机会,离婚后,必然对其以后的生活产生重大影响。这就导致了很多女性不得不在工作与生活做出取舍,此条规定一定程度的减少了全职女性或男性的后顾之忧。
  5.“挥霍”少分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现行《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对上述行为做了“离婚时”的限定,新的《民法典》取消了对时间的限制,且增加了“挥霍”的行为,使权利的保护更加充分。
  银雷律所团队在律师行业深耕了十多年,在婚姻继承、财产纠纷、征地拆迁、公司法务、刑事诉讼、合同纠纷等更多领域有丰富的经验。如需金牌律师咨询和服务,欢迎关注“银雷律所”公众号联系我们,跟随“银雷律所”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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