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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致通江县渔政管理局[已转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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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2 13: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问在非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河道钓鱼,属于违法行为吗?该怎么处罚,处罚依据是什么?执法人员是上来就收鱼竿还是应该劝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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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3 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编于7月13日上午已将此事转交通江县当地

发表于 2020-7-13 08:13 | 显示全部楼层
据我所知,长江十年休渔期间,很多地方只允许“一人一杆一钩”的休闲钓鱼方式。如果你是爆炸钩呀,海竿呀啥的。肯定不允许。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7-15 09:28
我觉得这个处罚太轻了,还要处罚款才行。

发表于 2020-7-16 09:4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渔政局:九浴溪大桥下的网箱养鱼就真的取缔不了吗?

发表于 2020-7-16 14:06 | 显示全部楼层
孤舟蓑笠翁1 发表于 2020-7-16 09:42
请问渔政局:九浴溪大桥下的网箱养鱼就真的取缔不了吗?

是喔,取缔了一段时间,取缔的时候我还在那买鱼呢,怎么又在养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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