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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保管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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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8 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那么保管合同的终止的原因有哪些呢?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保管合同的终止分为一般原因的终止和特殊原因的终止
一般原因包括:合同规定期限届满;保管人返还原物;保管物灭失等,特殊原因包括:合同期限未满,寄托人请求返还或保管人提出返还保管物;双方当事人解除合同;学说上还认为可因保管人之特别承受而消灭。合同终止时,保管人应返还原保管物,寄托人应支付必要的费用和酬金(以有偿合同为限),如有损害赔偿事宜,也应随之追偿。保管合同终止原因具体有以下几种:
  (1)因履行而终止。履行合同是签订合同的最终目的,一旦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归于消灭。所以因履行而终止是最基本的终止方式。
  (2)因抵销而终止。抵销也是合同终止的方式,它实质上是合同履行的一种特殊方式。
  抵销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当事人双方须相互负有义务;
  ②须双方的义务为同一性质,即同类的给付。如两项都是以货币履行义务的债务。它不要求数额或价值相等,数额或价值不等时,可以通过支付差价的方式抵销。如果当事人给付种类不同,则不能相互充抵。
  ③须双方的义务均到了履行期限。保管合同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可因抵销而终止。如保管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寄存方无力支付保管费的,保管方可留置部分保管标的物,在法定期限内,寄存方仍不支付保管费的,保管方可变卖留置物抵作保管费;双方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将部分保管标的物抵作保管费,从而终止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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