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究竟有没有效果,有多大效果,有多大使用范围及副作用,这些都是医学科学的研究范围,属于学术研究范畴里的东西,不是法律、宗教、道德、经济、政治等其它范畴里的东西。它不应该也不可能通过立法保护等非学术、非科学、非医学手段得到正确的答案和评判。例如条例说“诋毁、污蔑中医药,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种说法作为法律语言是非常含混不清的,不具有可执行性。什么叫"诋毁、污蔑中医药"?诋毁污蔑的对象必然是一个人或者一群人(例如一个党),或者人的标志物、代表物、投射物(如烈士纪念碑),不可能是没有独立法律主体地位的自然界的事物和无生命的对象。如果诋毁、污蔑中医药的违法要件成立,那是不是也可以立法不准诋毁、污蔑物理学和物理规律以及符合物理规律的计算机?不准诋毁、污蔑生物学和基因?
而且,“诋毁、污蔑中医药”怎么就和“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这些违法犯罪行为扯上关系的?
看来,这法律专业水平真的需要加强。要多学习,特别要学逻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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